案情指,關員喺上水港鐵站出口監視被告及另一名男子,並隨佢哋登上一輛巴士。後來喺巴士上關員表明身分,及帶被告登上喺附近停泊嘅一輛政府車進行搜查,關員從佢嘅短襪內搜出一共六袋嘅毒品,被告承認毒品係「K仔」以及係佢從大陸帶返香港販賣。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載有內含1,221.73克氯胺酮嘅一共1,492.75克粉末,毒品總數量當時嘅零售價為港幣174,651元。
被告現在57歲,過往有六項刑事紀錄,涉及七條控罪,全與本案嘅控罪不相同,最後一次係喺1999年,因為普通襲擊罪,被判簽保守行為令。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已經喺97年離婚,子女均已長大成人,但係兒子被診斷患上思覺失調,需要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被告因為要照顧患病嘅兒子,需要靠綜援維生,而今次犯事係因為佢欠下財務公司債項,受咗他人唆擺,為咗搵快錢,而將毒品從深圳帶返香港。
大律師強調,本案最大嘅求情因素係被告認罪,亦都希望本席考慮被告嘅家庭環境,予以輕判。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女兒所撰寫嘅求情信。根據許守城一案嘅量刑指引,販運1,000克以上氯胺酮嘅起點由14年起,本席參考咗以下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嘅判刑,佢哋均涉及將氯胺酮從大陸運入香港,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Gary Tam(HCCC 101/2010),涉及1.35公斤嘅氯胺酮,起刑點為16年;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徐志華(HCCC 14/2010),涉1.69公斤氯胺酮,起刑點係16年;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Chan Lun Hung(HCCC 169/2010),涉及嘅係1.36公斤氯胺酮,起刑點係十五年半。
就本案嘅1,221.73克嘅氯胺酮,以及本案涉及喺大陸販運入香港嘅跨境因素,本席採納15年嘅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