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松基

Case No.HCMA 707/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0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0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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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松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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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2月9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2月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欺詐」罪,被判入獄1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是一位76歲的聾啞人士,過往有五次犯罪紀錄,而本席留意到該些犯罪紀錄都是與賭博有關,每次上訴人都是被罰款,表示所犯罪案輕微。

3.上訴人有過五次婚姻,並無親生子女。

4.本案涉及1985年1月至2009年4月的日子,長達24年時間,上訴人當年約52歲,案發時他向政府以每年$4,620(即每月$385)租用攤檔販賣刊物,期間曾將部分分租給他人,經24年長共有30次社署覆核調查,上訴人隱瞞上述真相而作出虛假陳述,最終取得共$335,369多取的綜援。

5.裁判法官亦得知上訴人有一個中國銀行戶口沒有披露給社署知道,在2002年上訴人的儲蓄曾高達$89,573。

6.裁判法官 考慮案情後,認為必須判上訴人即時監禁,以30個月作起點,由於上訴人認罪減至20個月,因上訴人身體有問題,再減為16個月監禁。

7.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作出了幾項上訴理由:

(1) 裁判法官以上訴人曾干犯非法賭博而需要罰款,認定上訴人生活上並無經濟困難,結論並不穩妥。

(2) 上訴人未有披露的銀行戶口存款曾達$89,573,但這狀況並非維持一段長時間,可見上訴人並非長期以騙取到公援來積聚儲蓄,而只是將儲蓄用在日常生活上。

(3) 以本案情節而言,即時監禁並非唯一的判刑選擇。

(4) 判刑明顯過重。

8.在這種案件上,裁判法官的判決是完全沒有錯的,因他認為這種案件是適宜即時監禁,很多類似案件法庭都定為嚴重控罪,因犯案人欺騙公帑,防止了其他有需要的人士用該筆公援。

9.對於這些案件,通常是判處即時監禁,但在判刑時,法庭不但要看控罪,亦要參閱案情及被告人的個人資料作分析,以作一個適當的刑罰。本席知道裁判法官在他判刑前已取得感化官的背景報告,當中很詳細地指出上訴人的背景,上訴人現年76歲,是一名傷殘人士,他自小沒有接受任何正式的教育,小時曾被人打而失去聽覺能力,長大後成為一位聾啞人士。上訴人到香港後並沒有干犯任何嚴重的控罪,過往的五次犯罪紀錄所犯罪案輕微,判刑都是罰款。

10.本席從感化報告中看到上訴人認為自己不是一個熟識普通事項的人,他很渴望早日回家,上訴人身體亦不好,現時亦有看醫生。報告中亦指出上訴人與其他人溝通亦有困難,他要用手語或寫簡單的字句與人溝通。在該情況下,本席要考慮到人道理由。

11.無可否認,上訴人所犯罪行嚴重,有一段頗長時間,及金額達$300,000多,裁判法官在考慮適當刑罰時並沒有考慮到人道理由,而本席得知上訴人在監獄中再過9天便6個月,因此,本席判處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刑罰減為今天可以獲釋。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莫韻妍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轉聘林順超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