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德文

Case No.DCCC 841/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4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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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德文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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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26分
出席人士: Mr JEREMY CH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並無律師代表
控罪: [2] 協助及教唆猥褻侵犯另一人(Aiding, abetting of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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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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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為本案的第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及教唆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即本案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去年5月9日凌晨時份,被告與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在大角咀遇到本案的受害人,一名15歲女童,其後第一及第二被告強行將受害女童拉到旺角一公共男廁的廁格內,強逼該女童為第二被告口交。而第三被告跟隨第一及第二被告到公廁外,為第一及第二被告把風,期間曾進入公廁內拍了一張照片作留念之用。

3.本案中,雖然第三被告的角色只是為其餘兩名被告把風,但第三被告的行為相等於鼓勵第一及第二被告對受害女童作出猥褻侵犯的行為,所以其罪行的嚴重性和第一、第二被告一樣,法庭應如處理其餘兩名被告一樣,考慮即時監禁的刑罰。被告犯案時不足21歲,所以法庭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了多份報告。

4.綜合所有報告後,認為勞教中心最為適合,法庭同意報告的建議,因此,就第三被告被裁定的第二項控罪判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阮偉明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