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劍秋

Case No.HCMA 912/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1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9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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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劍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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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2月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2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控方證據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指案發當日上午11時駕駛一部的士,沿彌敦道左2線以時速約20 km/hr行駛。當駛至近山林道路口時,因前面的一部的士慢車後停定,控方第一證人於是亦跟着停車,此時,控方第一證人聽見「嗙」一聲從其的士左車尾傳來。於是,控方第一證人下車觀察並看見上訴人的的士,以一個角度停定於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後面,上訴人的的士車頭位於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左邊車身,兩車距離少於6吋。在警員到場之前,雙方再沒有移動車輛。

3.裁判法官亦得知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有刑事記錄及交通定罪記錄的人。

4.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稱:

(1) 控方第一證人的士的車尾防撞槓的左角鬆掉及有花痕。

(2) 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在意外發生後上訴人上前對他說:「你是否害人,突然刹車,前方又不是交通燈位。」

(3) 意外發生後,控方第一證人曾嘗試私下和解,要求賠償,但上訴人拒絕賠償要求之金額作和解。正如上訴人今天上訴聆訊時提及,他想賠償$200元,但遭控方第一證人拒絕。因此,警員稍後到場調查。

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證供指他當日的確駕駛一部的士駛至現場,在左2線以時速30 km/hr行駛。近山林道路口時,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在上訴人的的士的前方緊急剎車,上訴人立即收慢,並在倒後鏡看見其的士後方和左1線後方沒有車輛,上訴人打着左轉指揮燈,之後切入左1 缐,成功避免與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發生碰撞。其後,上訴人成功停車並下車。上訴人上前責罵控方第一證人說:「你這樣刹車想害人?」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賠償$2,000元,但上訴人稱不願意賠償$2,000 元。

6.當警員到場後,在盤問下,上訴人稱,雖然當時左1線前方沒有其他車輛而當時上訴人的的士又沒有與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發生任何碰撞,他停車是因為要下車了解發生了什麽問題。

7.裁判法官須考慮雙方的證供。正如代表答辯人的招大律師指出,這是一對一的案件,所以裁判法官要分析各證人證供上的可信和可靠性,最主要考慮各證人的證供是否合常理及邏輯。

8.裁判法官最後認定上訴人的說法不合常理,並於裁斷陳述書第15段一一敍述為何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邏輯,本席毋須再在此敍述。

9.裁判法官詳細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最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聽見碰撞聲從其的士車尾傳來後便下車觀察到他的的士有損毀。裁判法官認為在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下,與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發生碰撞的正是上訴人的的士。上訴人被判罪名成立。

10.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主觀及偏見地判他罪名成立,並投訴控方第一證人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他的的士有損毀,因此,沒有任何獨立證據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與上訴人的士發生碰撞。但在另一陳詞中,上訴人稱他願意向控方第一證人賠償$200元。

11.本席提問,若沒有發生碰撞,而按上訴人稱當時他下車是想了解情況,因為上訴人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突然剎車是不合常理,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明白為何上訴人會願意作出賠償。其實,上訴人作供時提及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要求賠償$2,000元。

12.裁判法官在考慮全部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不合邏輯,本席亦同意裁判法官的分析。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為裁判法官的定罪是有適當的證供支持,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招秉茵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