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昆霖

Case No.CACC 94/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Sep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000094/2002

CACC 9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94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1 年第 950 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郭昆霖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2 年 9 月 19 日

宣判日期: 200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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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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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上訴許可申請

1.申請人被控一項搶劫罪。申請人在審訊初期否認控罪,但在控方舉證完畢後,申請人改為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以 7 年監禁作為量刑準則,因申請人認罪,在刑期上給予四分之一的扣減,最終刑期為 63 個月監禁。申請人現對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2.案情顯示,受害人為一間凍肉食品公司的東主。2001 年 8 月 26 日晚上,他携着一個黑色皮手袋離開公司,袋內載着他當天的收入,共 $46,000 現金。在路上,突然有一名右手持着一把八吋長的生菓刀的男子從後衝上來,並以左手箍着受害人的頸部。該名男子聲稱打劫及着受害人坐在地上。同時間,另外兩名男子,其中一人是申請人,亦從後面衝前來,他們其中一人奪去受害人的金手鏈,而另一人則搶去受害人的黑色皮手袋。那名手持生菓刀的劫匪在離開前更用刀割傷受害人右面臉頰。當 3 名賊人離開後,受害人立即報警。受害人被劫去的財物包括一條價值 $10,000 的金手鏈、一個載着 $46,000 的黑色皮手袋、三本銀行存摺、一本支票簿及兩張支票戶口咭。

3.警方根據匪徒遺留在現場的一部手提電話的線索,將申請人拘捕。申請人承認在案發當日下午,他和其他人士協議去打劫受害人。提出這次勾當的兩名男子分別名為「阿榮」和「阿邦」。申請人指他們協議由阿榮和阿邦負責動手打劫受害人,而申請人則負責從阿榮手中接過黑色皮手袋後逃離現場。申請人按照計劃,在取得黑皮手袋後將它掉進一輛接應的私家車內,然後獨自一人乘車前往旺角會合其他同黨。申請人後來獲發 $7,000 藏款。其後,他將金手鏈變賣及和阿榮分攤所得的款項。

總結

4.基於申請人所提供的理由,本庭認為他被判的刑期是過長,而適當的刑期應該是 45 個月監禁。故此,本庭批准是次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上訴及將刑期更改為 45 個月監禁。

(梁紹中) (張澤祐) (楊振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姚姜敬淑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