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新

Case No.HCMA 826/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2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2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2010年第3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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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陳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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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1年1月25日

裁決日期:2011年1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2月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處罰款2,0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說法

2.下面是控方的說法,由原審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

「6. 控方證人是一名保安員. 他講述案發經過, 指當日他在匯景花園第七座大堂負責保安. 被告人與另一位裝修工人進來,他要求被告人登記 ,被告人出示了裝修證,證上的名字有一個字不清楚,他遂向被告人查詢,被告人沒有理睬. 保安員問被告人索取身份證,被告人出示身份證,但突然間, 被告人大力地將所攜帶在肩膊上的鐵剷拍打枱面,隨後用右手拿起泥塵,揮拳打向證人面部,打及右眼下面的位置,證人感覺痛楚,對被告人說『唔使咁啫,大家都係打份工』. 他之後通知管理控制室,最後警察到來,他被送往醫院驗傷. 他說沒有其他傷勢,只是覺得痛。

7. 至於錄影片段,已在庭上重複播放多次,可見被告人當時左肩膊托着一把鐵剷,被告人與控方保安員之間有一些對話,到了一個階段, 被告人將鐵剷放在櫃枱上。控方的說法,被告人當時是惡意大力地拍打枱上,而被告人的說法則是跌下,因為他要取身份證,所以鐵剷就跌在枱上。錄影片段也可見到被告人出手,手是伸直向前,向著證人方向伸過去,随即縮回手。基本上被告人並不否定影片中所顯示的錄影片段。」

辯方說法

3.反之就是辯方:

「8. 被告人的說法,指他已按控方證人要求出示了工作證,但對方指他的姓字看不清楚,查問他貴姓,他說姓陳,對方指證件上寫著姓[陳],雙方為此事有所對話. 被告人指他堅稱自己是姓陳,保安員就問他索取身分證,而他的身份證是放在左邊袋,而他左肩膊也托著一把鐵剷,當他將鐵剷放下的時候,就跌在枱面上(鏟上的泥也隨之跌在檯面),他將鐵剷放在一邊而去取他的身份證給對方.

9. 對方取了身份證之後,就要求他清理枱面的泥塵. 被告人說『我都要上樓攞布落嚟清潔』 ,對方說『唔得,要立即清潔』 ,大家為之而爭拗起來。被告人要求取回身份證,對方就要他首先清潔(這部分證供被告人在盤問控方証人時並沒有向他指出-本席只想指出證供的情況別無他意). 被告人很生氣,就用手拿起枱上的泥塵伸手過去給保安員聞一聞.他說沒有觸及對方,只是差不多貼近對方鼻樑的位置,而他整個動作都沒有意圖打對方。」

一審裁決

4.再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的分析:

「10. 本案事實方面的爭議並不多,絕大部分的情況已被閉路電視所攝錄. 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人當時以肩膊抬著一把鐵鏟, 並將鐵鏟放下, 其後被告人的手向證人臉部的方面伸直過去. 就著這些動作,控辯雙方有著不同的演繹。

11. 首先, 本席聽過所有證供,接納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證人,亦確信他的證供就是當日事件發生的經過。至於被告人,本席不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也不接納他的證供.

12. 他解釋當時是拿起枱面的泥塵遞給對方聞。首先,本席看不出這個動作有何意思.本席認為他的解釋不合情理`不可信,因此不接納. 本席相信他是編作這情節以圖解釋他向證人伸直手的動作而已.

13. 很明顯, 被告人是很不滿這位保安員所做的事情,從錄影片段可見, 他的手是向對方方向伸直過去。根據這位證人所述,當時被告人是出拳打他,本席接納這一點,這也是本席唯一的結論.被告人當時是出拳打對方,打到對方面部位置,令對方感覺痛楚;被告人是蓄意和有惡意這樣做。

14. 考慮過所有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有關控罪罪名成立。」

本上訴

5.上訴人在我面前表示,事發現場有柜枱阻隔,而他也只是把手向前伸出,根本沒有也不可能觸及控方證人,何況控方證人也驗不出有傷勢。

6.然而,以上皆為事實認定的問題。裁判官在看過錄影帶、聽過雙方證人作供後認定,控方證人可信、上訴人不可信,再加上錄影帶也未能動搖控方的說法,以致他得出現有的判決,並輔以解釋,這是我不能胡亂批評或推翻的。再者,普通襲擊案的受害人,很多都沒有傷勢,否則施襲者會被控以更嚴重的罪名,這是司法常識的問題,在本案不構成任何有利上訴人的理據。

判決

7.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