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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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2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2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2010年第398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1年1月25日 裁決日期:2011年1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2月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處罰款2,0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說法 2.下面是控方的說法,由原審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 「6. 控方證人是一名保安員. 他講述案發經過, 指當日他在匯景花園第七座大堂負責保安. 被告人與另一位裝修工人進來,他要求被告人登記 ,被告人出示了裝修證,證上的名字有一個字不清楚,他遂向被告人查詢,被告人沒有理睬. 保安員問被告人索取身份證,被告人出示身份證,但突然間, 被告人大力地將所攜帶在肩膊上的鐵剷拍打枱面,隨後用右手拿起泥塵,揮拳打向證人面部,打及右眼下面的位置,證人感覺痛楚,對被告人說『唔使咁啫,大家都係打份工』. 他之後通知管理控制室,最後警察到來,他被送往醫院驗傷. 他說沒有其他傷勢,只是覺得痛。 7. 至於錄影片段,已在庭上重複播放多次,可見被告人當時左肩膊托着一把鐵剷,被告人與控方保安員之間有一些對話,到了一個階段, 被告人將鐵剷放在櫃枱上。控方的說法,被告人當時是惡意大力地拍打枱上,而被告人的說法則是跌下,因為他要取身份證,所以鐵剷就跌在枱上。錄影片段也可見到被告人出手,手是伸直向前,向著證人方向伸過去,随即縮回手。基本上被告人並不否定影片中所顯示的錄影片段。」 辯方說法 3.反之就是辯方:
一審裁決 4.再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的分析:
本上訴 5.上訴人在我面前表示,事發現場有柜枱阻隔,而他也只是把手向前伸出,根本沒有也不可能觸及控方證人,何況控方證人也驗不出有傷勢。 6.然而,以上皆為事實認定的問題。裁判官在看過錄影帶、聽過雙方證人作供後認定,控方證人可信、上訴人不可信,再加上錄影帶也未能動搖控方的說法,以致他得出現有的判決,並輔以解釋,這是我不能胡亂批評或推翻的。再者,普通襲擊案的受害人,很多都沒有傷勢,否則施襲者會被控以更嚴重的罪名,這是司法常識的問題,在本案不構成任何有利上訴人的理據。 判決 7.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