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銀娣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March 2011.
1. 上訴人曾銀娣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每項控罪被判監禁8個月,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共10個月。現由義務大律師代表,針對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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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496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3月1日 判案日期 :2011年3月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3月2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曾銀娣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每項控罪被判監禁8個月,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共10個月。現由義務大律師代表,針對刑罰上訴。 控方案情 2.案情指上訴人於2004年及2006年,持雙程證從內地來港,假稱探望或找尋丈夫,取得探親簽注,其實當時上訴人已與丈夫失去聯絡多年。 3.2001年3月,上訴人與一黃姓香港男子結婚,但不久便與丈夫失去聯絡,沒再見面。但上訴人一直利用婚姻關係,申請探親簽注來港。 4.内地居民持雙程證來港,一般逗留期每次為7天,探親簽注則可逗留90天。 5.2003年底,上訴人與另一香港居民同居,自始放棄找尋丈夫。 6.2006年5月,上訴人在內地單方面申請與黃某離婚,同年7月在港再婚。 裁判官的理由 7.裁判官引述HKSAR v Chen Wuchang (陳武昌) HCMA 251/2007一案。該案涉及虛假陳述及虛假婚姻的串謀詐騙,判刑起點為18 個月監禁。裁判官指本案不涉及虛假婚姻,因此,陳武昌案並不適用。 8.裁判官指HKSAR v Cheng Ying (程英) HCMA 792/2007一案則與本案相近。該案上訴人訛稱來港探望丈夫,事實上從沒有在港結婚。認罪下,判刑8個月。審理上訴的貝珊法官(Beeson J)指量刑基準為12個月屬合適。 9.裁判官指上訴人「有丈夫等同無丈夫」,採納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認罪下減刑三分一為8個月,兩項控罪刑期部分同期,總刑期10個月。 上訴理由 10.原備上訴理由概指判刑過重。 11.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陳詞指出,陳武昌及程英案涉及以虛假手段得取旅遊證件,但本案上訴人合法與黃姓男子結婚,及使用合法旅遊證件。 12.林大律師引述HKSAR v Bodomo Marissa Flores [2005] 4 HKLRD 285案,該案上訴人爲外籍傭工,以虛假僱傭合約在香港申請延展逗留。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 (當時官職)指出,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案件可分為兩種:牽涉虛假旅遊證件及無此情況者,後者量刑基準應為6個月監禁,認罪下減為4個月。 13.林大律師更引述其他案例,如HKSAR v Ma Michael HCMA 211/2009及HKSAR v Li Yik Ming & Ors HCMA 207/2001等,指在適當情況下,緩刑亦為適合,但同意每宗案件須按個別事實量刑。 討論 14.代表答辯人之莫律師引述裁判官所言,上訴人有丈夫如同沒有丈夫,指上訴人婚後不久便不見丈夫,案情即近虛假婚姻。 15.然而,從控罪及認罪事實可見,定罪是基於上訴人與黃某之婚姻並非虛假,衹是她與丈夫失去聯絡後仍以探親理由來港,獲得較長的居留期。因此,本案罪責不能與虛假婚姻等同。 16.需要一提,上訴人自2006年起被調查,延至2010年才被起訴。莫律師同意期間頗長,但由於需調查虛假婚姻集團多人,所以有所拖延。 17.畢竟,上訴人期間已在港合法再婚,及生育兒女。 18.上訴人自去年11月24日認罪後被監禁已超過3個月,本席認為就本案案情,一個可予即時釋放之命令已足夠反映罪責。 結論 1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批准上訴,改判一個令上訴人即時釋放之刑期。 20.本席對雙方大律師之陳詞致意。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義助服務計劃轉聘林敏純大律師及葉瀚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