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愛

Case No.HCMA 896/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9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 年第 89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10 年第 2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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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陳金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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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1 年1 月20 日

裁決日期:2011 年1 月20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 年3 月4 日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a)(2)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10 年5 月4 日在香港一間醫院內,威脅X女士會使她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2.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裁判官判她罪名不成立,但就裁定她確有作出恐嚇X女士的言行,並根據《精神科條例》第 45條,在參考了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後,按報告建議頒布3 個月的強制住院令。

3.上訴人不服頒令,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4.控方共傳召了三名證人。第一位是主要證人X女士(“PW1”)。她是明愛醫院的一名文員,工作包括接聽投訴電話及記錄有關事情。

5.PW1的說法是在事發當天,在值班時,她接到上訴人電話,對方要求醫院承認對她造過一個錯誤的手術,否則會「斬你哋。」上訴人又不停說粗口,之後便掛線。PW1說對話歷時約2至3 分鐘,過程間她感到愕然及驚慌。之後她就電話內容作了筆記,再向上級報告。PW1說事前上訴人曾多次致電投訴,因此認得對方的聲音。

6.PW1指出,上訴人的投訴主要是認為醫院的錯誤手術,令她不能結婚生育,要求醫院作出賠償。

7.PW1說對方曾親身到醫院作投訴 ,因此她見過上訴人約5 次,投訴內容相同。

8.控方的第二證人(“PW2”)是警員,他負責拘捕和替上訴人錄取警誡供詞。控方提出將會面記錄呈堂但辯方反對。上訴人在這特別事項上有作供。裁判官在考慮過相關議題及證供後決定接納會面記錄為呈堂證據。

9.第三證人是電訊公司的職員。她依照《證據條例》第 22A(5)條例作了兩份核實電腦編製文件的證明書,她在庭上確認了證明書的內容。

辯方證供

10.上訴人作供時主要否認有說過「斬人」這類說話,她指出她當時的表現有禮,她也從不會罵人。

證據分析

11.裁判官已考慮過會面記錄的內容及辯方提出《證據條例》第 22A(2)方面的問題。

12.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可信可靠,他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判官亦指出,上訴人的版本並不可信。

13.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案發當天,確有致電給PW1及向PW1說過如果醫院不承認做錯手術會斬死他們的說話。

14.在進一步考慮到上訴人證供的內容後(即醫院曾切除她數個器官,又對她作出偷聽監視等),裁判官認為他不能排除上訴人是受精神病影響而說出有關的恐嚇性表達。在這情況下,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充分證明上訴人有意圖使PW1受驚,因此裁定控罪不成立 ,但就要求取得精神科醫生報告。

15.上訴人不接納兩名精神科醫生的診斷及建議,要求法庭傳召他們出庭接受盤問。這項申請獲得裁判官批准。

16.兩名醫生都指上訴人有妄想逼害症,而在離開醫院後缺席跟進治療,因此建議3 個月的強制住院令。

17.上訴人在這議題上亦決定作供,並說自己沒有精神病,她確實有被人監察﹑偷聽及成為醫藥實驗的受害人。

18.在考慮過證供及陳詞後,裁判官接納兩名醫生的診斷及建議,決定頒布入院令。

上訴理由

19.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協助上訴。她在親自向本席陳詞時指出,她並沒有恐嚇對方但有用粗言穢語,但她確實是較為「長氣」,可能因此惹怒了證人。她說她根本沒有見過PW1。她的要求是希望醫院不要以她為實驗對象,但醫院主任就拖延事情,又不聽她的電話,她是在氣憤下才使用粗口。她說是有人在醫院裏告訴她,她被利用作為實驗對象,她祇是要求醫院停止這種行為。

討論

20.本席已閱讀過裁判官的頒令理由 ,本席認為他在法律原則﹑審訊程序及事實裁斷方面都沒有任何偏差。裁判官以非常謹慎的態度,小心及耐性地處理了涉案的各項問題,本席認為他基於醫生意見的頒令是恰當的。

結果

2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