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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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4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 年第 94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10 年第 649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1 年1 月26 日 裁決日期:2011 年1 月26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3 月4 日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管有淫褻物品,他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被判處12 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裏指出,本案涉及警方的一次行動,最後在旺角一間商業中心的舖位內拘捕上訴人。警員在店內共檢獲2,351 隻淫褻數碼影碟。上訴人在店內招呼了喬裝為顧客的警員,邀請警員從貨架上自行選購。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管有2,351 隻淫褻數碼影碟罪名成立。 量刑 3.裁判官提到上訴人有十多次案底,但是當中並沒有和本案控罪相同的紀錄。裁判官提取了上訴人的背景報告以作參考。 4.在量刑時,裁判官分析了兩宗案例,他指出:
5.就本案情況而言,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管有為數不少的光碟,其內容清晰展示男女性器官和男女性交﹑口交的影像,但就沒有變態性行為。裁判官認為淫褻程度屬於中等。 6.裁判官最後採納12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的起點 。由於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的,不能獲得認罪的扣減,裁判官認為本案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因此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12 個月。 上訴理由 7.上訴人陳詞指當天有同類型的案件都判得較輕,這顯示裁判官對他不公平。上訴人又指警方的調查也不公平。 討論 8.上訴人否認控罪,裁判官已在審訊時聽取了有關的證供及作出判決。在這階段再提出警方調查不公的議題,對刑期是否適合並沒有太大意義。 9.上訴人以當天有同類型案件得到較輕刑罰作為上訴理據是難以成立。上訴庭已多次指出,每案的情況不同,被告人的背景也各異,不能單以最後判刑來作直接比較。再者,上訴人也未能提供清楚資料或案例作為比較基礎。 10.本席認為裁判官的量刑恰當,並無不妥之處,也非明顯過重。 結果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