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劍紅

Case No.HCMA 947/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4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 年第 94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10 年第 6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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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鄧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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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1 年1 月26 日

裁決日期:2011 年1 月26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3 月4 日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管有淫褻物品,他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被判處12 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裏指出,本案涉及警方的一次行動,最後在旺角一間商業中心的舖位內拘捕上訴人。警員在店內共檢獲2,351 隻淫褻數碼影碟。上訴人在店內招呼了喬裝為顧客的警員,邀請警員從貨架上自行選購。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管有2,351 隻淫褻數碼影碟罪名成立。

量刑

3.裁判官提到上訴人有十多次案底,但是當中並沒有和本案控罪相同的紀錄。裁判官提取了上訴人的背景報告以作參考。

4.在量刑時,裁判官分析了兩宗案例,他指出:

(a)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振材(譯音),HCMA606/2001

該案中的上訴人管有共二千多隻淫褻光碟。在認罪後,他被判監12 個月及罰款$20,000。上訴庭認為是合適的。換言之,若果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話,監禁期的起點會是18 個月;

(b)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彬(譯音),HCMA420/2009

警方在該次行動中,以$100購得4 隻淫褻數碼影碟,並且在店內搜得共三千多隻淫褻數碼影碟。上訴人承認售出4 隻和管有店內的淫褻數碼影碟的兩項控罪。裁判官分別採納6 個月和12 個月的監禁期為量刑起點 ,並就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扣減。最後判處監禁4 個月和8 個月,同期執行。

5.就本案情況而言,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管有為數不少的光碟,其內容清晰展示男女性器官和男女性交﹑口交的影像,但就沒有變態性行為。裁判官認為淫褻程度屬於中等。

6.裁判官最後採納12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的起點 。由於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的,不能獲得認罪的扣減,裁判官認為本案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因此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12 個月。

上訴理由

7.上訴人陳詞指當天有同類型的案件都判得較輕,這顯示裁判官對他不公平。上訴人又指警方的調查也不公平。

討論

8.上訴人否認控罪,裁判官已在審訊時聽取了有關的證供及作出判決。在這階段再提出警方調查不公的議題,對刑期是否適合並沒有太大意義。

9.上訴人以當天有同類型案件得到較輕刑罰作為上訴理據是難以成立。上訴庭已多次指出,每案的情況不同,被告人的背景也各異,不能單以最後判刑來作直接比較。再者,上訴人也未能提供清楚資料或案例作為比較基礎。

10.本席認為裁判官的量刑恰當,並無不妥之處,也非明顯過重。

結果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