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建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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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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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內含71.7克氯胺酮的89.96克粉末。 2.案情撮要透露:
刑事定罪紀錄及認證經歷 3.被告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4.被告於1989年10月出生,在干犯本案時是20歲,他受教育至中四程度,在被捕前他任職廚工。 求情 5.求情時,辯方大律師向法庭指出:
6.關於被告在警誡下說證物1是自用的說法,辯方大律師陳詞指被告是在慌亂的情況下作出此回應的,被告當時不知自己在說甚麼。 判刑 7.根據許守城一案,一般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6至9年。本案涉及71.7克氯胺酮, 考慮到本案各項因素,包括被告的個人背景,本席採用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即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本席給他三分一的扣減,刑期減至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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