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建濠

Case No.DCCC 1070/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7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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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建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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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2011年3月3日上午11時11分

出席人士:

Mr. Ken 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UK King W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駱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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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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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內含71.7克氯胺酮的89.96克粉末。

2.案情撮要透露:

(i)  2010年8月4日下午,警員7400在深水埗東京街34-38號外,截停被告搜查,從被告掛着的斜孭袋內發現5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思疑毒品“K仔”( “證物1”) 。

(ii)  在警誡下,被告聲稱“K仔”是用來自用的。

(iii)  政府化驗師將證物1化驗後證實證物1為內含71.7克氯胺酮的89.96克粉末。

(iv)  被告承認在有關時間,他藏有證物1作販運用途。

刑事定罪紀錄及認證經歷

3.被告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4.被告於1989年10月出生,在干犯本案時是20歲,他受教育至中四程度,在被捕前他任職廚工。

求情

5.求情時,辯方大律師向法庭指出:

(i)  被告受壞朋友影響,才染上吸食毒品的惡習;

(ii)  關於證物1, 被告是受人指使運送證物1,以換取$300的報酬;

(iii)  被告有一個對他十分支持的家庭; 及

(iv)  被告希望在本案服刑期滿後繼續他在廚房的事業。

三封分別由被告、被告兄長、以及社工戚先生撰寫的信件亦呈堂,懇求法庭對被告寬大處理。

6.關於被告在警誡下說證物1是自用的說法,辯方大律師陳詞指被告是在慌亂的情況下作出此回應的,被告當時不知自己在說甚麼。

判刑

7.根據許守城一案,一般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6至9年。本案涉及71.7克氯胺酮, 考慮到本案各項因素,包括被告的個人背景,本席採用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即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本席給他三分一的扣減,刑期減至4年監禁。

  (鄭紀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