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世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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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9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6475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1年2月16日 裁決日期:2011年2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的士停在的士站以外的其他地方」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被指控在2010年3月2日下午8時12分赤柱大街90號外面,身為的士司機在掌管的士時,無合理辯解而當該的士可供租用時,在的士站以外的其他地方停車。 3.在審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裁判法官亦有解釋程序給上訴人,上訴人亦沒有爭議他當時是司機,車是可供租用的,而的士是操作正常,他所停之地方並非是一個的士站。 4.控方傳召兩位證人,第一位證人是一名外藉人士,她看見上訴人的的士在案發地點徘徊,其後停下,她用手提電話對的士拍照,她跟著投訴關於的士停定的位置不是一個的士站。她投訴的原因是為免吸入廢氣的角度看,她舉報是為私利。 5.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警員,在駐守的士投訴組期間,他有檢控過停在的士站以外的的士。但當軍裝巡邏警員期間,他沒有檢控過這同類型的控罪。 6.上訴人在控方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向上訴人解釋過權利之後,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7.裁判法官考慮過控方的案情之後,他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最後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8.在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在審訊時又提出幾項上訴理由,最主要是指案件的條例在1997年之前訂立,如果在1997年後繼續行使,這條例是不合理,正如羅大律師指出基本法第8條已經清楚地列明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等等是會保留。 9.上訴人亦指出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前線的警員,當他巡邏時是沒有檢控過同樣的罪行,其實本席不認為這點是可以支持到上訴人,本席亦明白上訴人所指的檢控對他是不公的,因為上訴人認為如果的士站已經排滿的士等待乘客,在這情況下他又怎能停車,政府這樣的檢控對他實在不公平。本席也明白上訴人在這情況下是無奈,但現時的法例,事實是這樣,這不是法庭的責任,而是立法局的責任,法庭只可跟從現時的案件,上訴人是否觸犯這條例。 10.本席看不到上訴人有任何的理由可以成功地推翻這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審。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