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永富
Case No.HCMA 963/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HCMA 96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6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10年第34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2月22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2月22日 判案書 1.根據本案上訴人所填寫的表格101,其上訴理由只是圍繞其在裁判法院審訊時的辯護理由,即他不在現場。 2.因法庭是按上訴人所填報的地址發出聆訊通知書,但卻未能根據該地址送達給上訴人,而警方亦聯絡不到他。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本上訴應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