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永富

Case No.HCMA 963/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6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6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10年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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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麥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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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2月22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2月22日

判案書

1.根據本案上訴人所填寫的表格101,其上訴理由只是圍繞其在裁判法院審訊時的辯護理由,即他不在現場。

2.因法庭是按上訴人所填報的地址發出聆訊通知書,但卻未能根據該地址送達給上訴人,而警方亦聯絡不到他。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本上訴應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