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盛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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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0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0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192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3月10日 判決日期 :2011年 3月 10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 3月 1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盛寶山在裁判官席經審訊前被裁定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第一控罪”),和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第二控罪”)有罪,分別被判監禁23個月及2日,同期執行,總刑期23個月。他不服第一控罪之定罪和判處,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警員在新界禁區軍裝執勤,在巴士上截查上訴人。上訴人出示一張偽造身份證,顯示上訴人之姓名及出生日期,唯證件粗糙,明顯是偽造。上訴人被警方錄取的會面紀錄在無爭議下呈堂,紀錄了上訴人在國內支付一千元給“鄉里”,替他申辦香港臨時身份證,他並不知道該身份證是偽造。 辯方案情 3.上訴人作供,指他持雙程證來港可逗留7天,由於他希望能多留2至3個月,便委託內地一旅行社之女職員辦理一張可留港2至3個月之證件。他支付一千元及相片給該職員,職員將證件封好,囑咐他不要打開,來港後才拆開,見是香港身份證,但仍不知偽造。會面紀錄有些答案曲解原意,但他當時大意簽署,忽略修改。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拒納上訴人不知證件為偽造。 針對定罪的上訴理由 5.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補充:
討論 6.案件爭議是上訴人是否知道他管有的香港身份證是偽造,這是一個事實問題。裁判官的裁斷並無超逾任何合理範圍,審理上訴的法院不會干預。因此,針對定罪的上訴駁回。 針對判處的上訴理由 7.上訴人指由於他文化根底差,受了蒙騙,幼稚地犯了罪。還要照顧家中老幼,希望輕判。 討論 8.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2005]1 HKLRD 864,第870頁40及41段指出,管有偽造身份證,即使合法留港,認罪後量刑為12個月監禁;假如犯案者出示或利用偽造身份證藉以非法工作或延展逗留香港期限,則認罪後量刑為15個月監禁。 9.上訴人辦理身份證目的為延展逗留期限,亦有出示僞證。 10.第一控罪審訊下定罪量刑基準應為22個半月監禁。考慮到上訴人過期逗1個月,整體判刑為23個月並非明顯過重。因此,針對判處的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