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家寶popo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63/2011。
Case No.DCCC 142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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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42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28號 ----------------
---------------- 判刑理由書 ----------------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009年8月19日,警員在被告離開涉案處所後將其截停,並向其出示搜查令,要求入屋搜查。其後在被告睡房搜出一個透明膠袋載有兩個可再封存膠袋,其中一個載有共25.22克粉末內有14.76克氯胺酮,另一個載有12個可再封存的細膠袋。現場警誡下被告承認販賣K仔。稍後的錄影會面繼續承認販賣。 被告現年34歲與母親同住,與已分手女友育有有一名11歲女兒。被告為電器技工,月入約為$15,000。過往有8次刑事紀錄,當中1次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告聲稱有毒癮。 參考上訴庭在許守城[CAAR7/2006]就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51個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認罪可獲的1/3刑期扣減並不適用。不認爲有任何減刑理由。 命令 判處5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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