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婉娜

Case No.HCMA 93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3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3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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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林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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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2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2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為貿易或業務的目的,出售或出租該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9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3.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案情指案發當日兩位喬裝的海關關員,即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進入涉案的店舖進行試買,當時店內只得上訴人一人看守,上訴人坐在收銀處。控方第一證人選購了兩盒數碼影碟的電影,交到收銀處,問上訴人幾多錢,上訴人說兩盒五十元,並且將該兩盒數碼影碟放進一膠袋內。控方第一證人即時向上訴人表露身份,其後在店內共撿獲1936隻懷疑侵權的影碟,當中共有587隻(包括試買的2盒),都被確認為電影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4.上訴人被拘捕,警誡下,上訴人稱她不知道該舖所賣的光碟是侵犯了版權。

5.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出庭作證。上訴人說她現年57歲,在中國大陸讀書,程度有中學五年級,1994年來香港定居,是一名家庭主婦,有一名女兒工作,女兒有提供金錢給她使用。上訴人的丈夫在中國大陸居住,正申請來港定居。

6.上訴人的版本指她在被拘捕前的幾天因為覺得悶,想找工作做。她從報章上見到有一廣告請人售賣電器,月入過萬的工作。上訴人說她當時以為是賣手機的,於是按廣告打電話去查詢,對方叫她試工。上訴人未見工前的幾天已經按地址到過涉案店舖觀察,她見到該店門外有3名男子在枱上放滿了手提電話擺賣。上訴人亦說她曾經向3名男子了解過,該3名男子說是租門口外面來賣東西。關於該店的東主,即賣影碟的東主,該3名男子說不知是誰,亦從來沒有見該店東主出現過。

7.上訴人說,後來有另一名男子和她接觸,該名男子說售賣影碟的店舖要找人收銀,收到的錢會有人來取走的。上訴人說她當時未正式答應該男子,但是該男子說他當晚要開夜班,沒有人幫手,因此上訴人只是為對方看舖,她由當天下午約1時開始,只做了約3個小時,海關人員就到來。

8.上訴人在庭上說她知道售賣翻版影碟是犯法的,但她以為出售翻版影碟一般只會以流動攤檔形式進行,不會在店舖經營。她曾經有向該男子詢問過店內所售的是否翻版影碟,但該男子向她說不是翻版的。上訴人說她被拘捕後,已經沒有保留該男子的聯絡電話。上訴人亦透露,每當有若干顧客光顧後,該男子便會到店內取走幾佰元。

9.其後,裁判法官作出一個關於事實方面的詳細考慮,正確地指出上訴人免責的辯護理由。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了上訴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留意到有幾項問題,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4段至20段,列出了6項的要點,最後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是不合理及不合邏輯。裁判法官考慮過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口供後,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0.代表上訴人的辯方律師向法庭求情。裁判法官聽取求情說話後,亦有參考適當的案例,才作出一個適當的刑期。裁判法官認為這宗案件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應該是12個月的監禁,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後,給予上訴人有3個月的刑期扣減,最後判上訴人入獄9個月。

11.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沒有律師代表,她詳細地寫了7頁的上訴理由呈堂。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都是圍繞着指海關人員對她不公平,同時她亦懷疑海關人員有不尋常的做法。上訴人認為她被不公平對待,聲稱自己是無辜的。

12.其實,裁判法官在作出裁決時,他是有考慮過他席前的所有證供和證據。裁判法官因著上訴人的版本而作出一個十分仔細的分析,而最後認為上訴人所講的版本是完全不可接納,因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是不合邏輯。

13.本席翻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看不到裁判法官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有任何出錯。裁判法官已正確地解釋了他為何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亦很仔細地分析後,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地控告了上訴人。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定罪。

14.至於刑罰方面,上訴人堅持她是無辜,不應該被判入獄。上訴人最主要認為她不應該被定罪,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有關刑罰長短的上訴理據。

15.本席有參閱過同類型的案例,潘大律師亦有提供幾宗適當的刑罰案例,其中CHOI Sai-lok [1999] 一案法庭指出,由於這類案件犯罪十分猖獗,而且嚴重,因此即使初犯者,必須要判阻嚇性的刑罰。本席參考過相關案例後,認為12個月的刑罰起點完全沒有明顯過重。

16.上訴人在這宗案件中並沒有任何求情說話,裁判法官在該情況下仍然給予上訴人3個月的扣減刑期,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其實已經給予非常寬大的處理。

17.本席認為這個刑罰完全沒有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藹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