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儀
Case No.HCMA 92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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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2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2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22662號)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3月3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3月3日 判案書 1.法庭及律政司在昨天均收到由上訴人以送遞方式送達的一封信。上訴人在信中稱她今天不會出席聆訊,並提出其抗辯理由。 2.本席認為上訴人明知今天一定要出席上訴聆訊,但卻沒有在信中提及任何理由,解釋為何今天不出席聆訊。故此,本席認為她今天缺席聆訊,不繼續上訴。 3.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志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