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強

Case No.HCCC 366/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6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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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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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3月4日上午11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Hermin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So Kai Ming Selwyn,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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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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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分別是12.6克和22.0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

去年5月12晚九時許,警員在馬坑涌道4至6號華發大廈內巡邏,在2樓走廊遇到被告人,被告人立即轉身跑走,兩警員追上,在F室附近把他截停。警員搜查被告人,發現他右手握著涉第一控罪的「冰」,其後警員用檢獲的鎖匙進入F室E房,在玻璃枱上再發現涉第二控罪的「冰」、一個電子磅和229個可再封膠袋。經進一步鑑證,玻璃枱上發現被告人右掌掌印、右食指和右中指指模。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冰」市價為二萬三千餘元。

被告人現年36歲,受教育至中一,任運輸工人,月入$9,000。他已婚,有三子女,幼子剛於幾月前出世。被告人有十六次犯罪紀錄,九次與毒品有關,已有毒癮約十年。2004年6月因販毒罪判入獄5年。他因其他罪行剛於2009年10月出獄,約半年後再犯本案。

被告人指因經濟問題犯案,他呈上議員的求情信,希望本席輕判。被告人多次犯罪入獄,應該知道家人會因他的行為受苦,雖然他今次表示後悔,但再以家人的境況求情實講不過去,何況家人受累不是有力的求情理由。

販運「冰」有清晰的量刑指引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應判阻嚇性刑罰。本案的「冰」共重34.64克,應監禁7至10年。考慮過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案情,沒有再可減刑的理由,現宣判如下:第一控罪的「冰」重12.60克,本席以七年零兩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年零五個月,現判被告人第一控罪入獄四年零九個月;第二控罪的「冰」重22.04克,本席以七年零七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年零六個月,第二項控罪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一個月。

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一控罪刑期的5個月與第二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須入獄五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