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彩蘭

Case No.HCMA 114/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1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1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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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詹彩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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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3月17日

判案日期 :2011年3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3月1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詹彩蘭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4個月。她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承認管有0.25克固體,內含0.22克可卡因。她原先在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當值律師指上訴人並無毒癮,是單一事件,要求法官判處非監禁式刑期。

裁判官的理由

3.主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14日,聽候戒毒所報告。他亦提及若上訴人真的沒有毒癮,可考慮判以非監禁式刑期,因此亦一拼提取感化報告。

4.判刑當日,主任裁官因事不能處理案件,在無反對下,案件交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

5.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有3次管有危險藥物紀錄,於2008年5月份,因管有危險藥物罪分別被3個法庭判處16 個月、6個月及4個月監禁,部分同期執行。

6.裁判官亦考慮到感化官認為上訴人對毒品問題缺乏自省,應接受自願式康復計劃,唯上訴人堅持自己沒有毒癮,不願意接受,故此不建議感化令。

7.裁判官得知原審主任裁判官曾提及考慮非監禁式刑期,但裁判官指出這並不構成任何承諾,亦不可能引致任何合理期望。因此,裁判官判處上訴人4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8.上訴理由概括指主任裁判官承諾判處非監禁式刑期。

討論

9.從謄本可見,主任裁判官絕無承諾判處非監禁式刑期。主任裁判官提及非監禁式刑期時,亦提取感化報告。因此,上訴人適合接受感化與否,必為非監禁式刑期之重要考慮。

10.上訴人吸毒非一朝夕,即使無毒癮,必有心癮,否則不會再犯。感化官建議她參加自願康復計劃,增強自律,遠離毒品,並無不合理之處。上訴人不把握機會,實屬不智。

11.當被問及非監禁式刑期考慮一說對她可有任何不利,上訴人初說沒有,後改稱早知更換裁判官,便不會出庭。

12.不按法庭命令歸柙屬刑事罪行,斷不能成為求情理由。

結論

13.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