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美芝
Case No.DCCC 53/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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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3/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刑 事 案 件 2011 年 第 53 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收取500元港幣酬勞,替人運送毒品,有關的危險藥物是總共4.91克的海洛英。 2.被告人44歲,有八項刑事紀錄,其中兩項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的丈夫已七十多歲,兒子8歲,靠綜援金過活。 3.代表被告人的黃律師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讓她可照顧家人。 4.有關販運海洛英的罪行,在劉德明一案中上訴庭有判刑指引,10克以下的判刑應是2至5年的監禁。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經濟理由不是減刑因素,加上被告人已有兩次同類案底,較輕的刑罰顯然對她起不了阻嚇作用。就被告人的控罪,本席採納的判刑起點是三年半的監禁。因為被告認罪,減至兩年零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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