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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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3782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3月24日 判案日期 :2011年3月2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3月2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蘇浩基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被判罰款2,500元及取消駕駛資格兩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控方指上訴人駕車經過斑馬綫時,沒有讓路給行人。 3.控方證人為警員,他見上訴人駕車在筲箕灣東大街南行以時速約40公里行駛,右轉入工廠街。當上訴人駛過東大街的斑馬綫時,3名行人正由東大街北行橫過斑馬綫。上訴人沒有減速,3名途人需要停步以避免被撞倒。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概括如下:
上訴理由 5.完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討論 6.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31條規定:
7.代表上訴人的鍾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盤問下同意斑馬綫設有中央分道帶。事發時汽車在東大街南行線,行人在北行線,南北兩段斑馬綫須視為兩條獨立斑馬綫。因此,上訴人毋須讓路。 8.根據第374G章第2條所列“中央分道帶”(central reservation)之釋義:
9.然而,從原審控方證人所畫證物草圖看來,有關斑馬綫不似設有安全島或中央分道帶。 10.代表答辯人的曾律師呈交一張原審時沒有呈堂的照片。照片上不見任何附表2第505或607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界限,亦無路邊石或屏障欄分隔行車綫,沒有任何可供行人停留的設施。 11.鍾大律師指原審時她未見過照片,才誤以為有關斑馬綫設有中央分道帶,現不堅持獨立斑馬綫一點。 12.無論如何,證物草圖顯示,汽車轉彎路綫與行人非常接近,必有影響行人。上訴人有責任向行人讓路。 13.本席指出,就案情而言,判刑並非過重,甚至有加刑空間。鍾大律師申請休庭片刻,得到進一步指示後,旋即向法庭申請撤回上訴。 14.曾大律師對上訴人的申請,沒有進一步陳詞或申請。 結論 15.於上訴人撤回下,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轉聘鍾明新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