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定邦

Case No.HCCC 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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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定邦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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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1年1月20日下午4時47分
出席人士: Ms Lisa Remedios,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Osmond Lam,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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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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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與另外兩人共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之後轉為控方證人,並出庭作供。其他兩名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被告與其他兩人一齊從香港出發到深圳,將毒品帶返香港,返香港之後被截查嘅時候,從佢身上搜出六袋嘅毒品,佢當時聲稱係受咗本案第二同埋第三被告指使,運送毒品返香港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係內含1.1公斤氯胺酮嘅1.42 公斤粉末。

被告現年25歲,過往並冇刑事紀錄。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係因為欠下債項,又受咗他人唆擺,先會鋌而走險,干犯本案。

被告喺佢自己手寫嘅求情信內表示,今次干犯嚴重嘅罪行,愧對家人,亦都明白將會面對頗長時間嘅牢獄生涯,佢會積極進修,希望獲釋之後能夠回饋社會。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所有本案嘅求情信同埋其他文件。

販運危險藥物係嚴重罪行,即使涉案嘅被告年紀尚輕,亦不算例外可獲法庭從輕發落嘅情況。根據許守城案嘅量刑指刑,販運超過一公斤嘅氯胺酮,起刑點係由14年起,本案以14年作為本案嘅量刑起點。

本席喺聆訊之時,已經聆聽過被告作供,雖然佢喺盤問之下,被發現佢部分嘅證供,偏離佢警誡之下所講嘅嘢,但係佢嘅證供大體上,與佢其後決定轉做控方證人而作出嘅證人口供大同小異,本席滿意,亦都認為佢已經盡力作供。除咗認罪嘅三分之一扣減之外,本席會畀佢額外嘅扣減,判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