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運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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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你經審訊之後被裁定危險藥物販運罪,罪名成立。請起立。就本席經已在裁決理由講出有關案情,不再重複。涉案的危險藥物是氯胺酮,粉末的重量是18.88克,氯胺酮的純度加起來差些少就去到14克(即係13.79克的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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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11/2011。
Case No.DCCC 1194/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19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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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運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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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11年3月16日下午4時39分
出席人士: Ms Peony Wo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Edward PO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耀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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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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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你經審訊之後被裁定危險藥物販運罪,罪名成立。請起立。就本席經已在裁決理由講出有關案情,不再重複。涉案的危險藥物是氯胺酮,粉末的重量是18.88克,氯胺酮的純度加起來差些少就去到14克(即係13.79克的氯胺酮)。

2.這一類型罪行是相當之嚴重。上訴法院多次指出販運危險藥物罪恰當的刑罰是判處即時監禁。就著個刑期的量刑起點,上訴法院亦都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律政司司長許守城一案([2009] 1 HKLRD 1),如果是販運10至50克的氯胺酮,恰當刑期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至6年。正如頭先所講,本案涉及氯胺酮的份量是13.79克。

3.考慮到你過往沒有犯事紀錄,在這種情況之下,雖則今個案件涉及氯胺酮的數量是較10克高出3.79克,本席在判刑的時候依舊會採用監禁4年作為量刑起點。這件案件你是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所以你得不到一般減刑的優惠。頭先律師在陳詞的時候,向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陳兆楊一案(CACC 325/2009),指出被告人(該件案件的被告人)好似你咁,面對同樣的控罪,亦都是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但是由於他同意了控方的案情,幫助到控方進行舉證,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庭認為應該給予他4個月的減刑。

4.潘大律師亦要求在這一件案件本席給予你4個月的減刑。本席曾經考慮應否就著本件案件一些案情事實的爭議而不給予你4個月的減刑。雖則你沒有作供,但是經過律師的盤問,對於一些案件的情節是有提出爭議的。不過考慮到爭議的範圍和你以往沒有犯事紀錄,本席認為本席依舊需要給予你一些刑罰上的優惠,就著這個因素減刑4個月。除此之外,我亦都考慮到律師幫你所講有關你的個人因素和家庭背景。你24歲,你的工作是幫鄧先生做盆菜運輸,你有個女朋友,將會結婚,亦都有她的兒子需要照顧。明顯地,你亦都好有家人的支持,亦都好多人寫了求情信幫你講好說話。但是,你面對的是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這些個人因素在這種嚴重罪行之中難以給予任何減刑的優惠。

5.換言之,本席裁定恰當的刑罰是監禁三年零八個月。

  郭偉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1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