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敬栓

Case No.DCCC 902/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0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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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敬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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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1年4月7日下午2時20分
出席人士: 外聘律師Mr Louis F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E Pak Cha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人
控罪: (1)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ttempted possession of arms and ammunition without a licence)
(2) &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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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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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

  1. 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和(2)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第一項控罪)
  2. 兩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第二、三項控罪)

被告承認第三項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和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010年7月8日,警方接獲被告友人胡達明報案,指稱被告失蹤。稍後高級警員20010及警長47915扺達被告居所調查。至翌日零晨時份被告返回家中,因見被告神情恍惚,口齒緩慢,警方在被告同意下要求救護車到場協助。

候車期間,被告突然情緒激動聲稱要死,衝向高級警員20010及伸手觸及其腰間配槍,企圖奪去警員配槍。高級警員20010即時推開被告,警長亦同時上前制止被告作出傷害自己及危害他人的行為,二人聯同胡達明合力控制被告。被告在警方重複勸止下仍繼續反抗,期間被告咬傷警長,造成2厘米長傷口,及踢到高級警員20010雙膝。

求情

被告現年39歲,已婚與家人同住,太太在案發前離家回鄉,至今未回。被告曾任餐廳酒樓散工,近數年無業,過往曾因襲警被定罪。審訊時辯方呈交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建議入院令,報告亦提及被告已被幻聽困擾多年,幻想被迫害,重複展現帶攻擊性行為,及被告本身沒有正視其精神健康問題。辯方傳召的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仍須繼續接受治療,故再爲其提取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以助考慮判刑。

本案中相對嚴重的是涉及企圖奪取警槍的第一項控罪,再加兩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認為整體量刑起點應在30個月監禁的範圍。被告因本案已被扣押9個月。注意被告干犯本案直接與其精神健康問題有關,扣押期間一直接受精神科治療,但仍出現殘餘幻聴,醫生認為仍須繼續接受住院治療4個月。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爲處理本案最合適辦法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為期4個月的入院令。

命令

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各判處為期4個月的入院令,同期執行。

  嚴舜儀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