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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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7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76號 ----------------
---------------- 判刑理由書 ----------------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被告與受害人為辦理離婚中的夫婦,二人育有兩名十八歲以下的孩子。自2010年4月被告和受害人就孩子的撫養權和金錢問題發生爭執。 2010年10月3日,上午5:30am左右,受害人如常準備離家往晨運之際,被告突然用硬物從後打她的頭3至4下,再從後握住她的頸部,使她跌倒地上。其後被告跨坐在受害人腹部,用毛氈遮蓋她的頭部,同時雙手壓住她的胸部,和扼住她的頸部,今她呼吸困難。 二人的孩子被掙扎聲吵醒,發現被告的行為和地上有大量血漬。孩子們試圖制止被告,但不成功,遂打開大門向外救救。警方和救護員先後獲悉到場。到場發現受害人失去知覺,被送往將軍澳醫院急症室接受診治,其後於同日轉往伊利沙伯醫院。事件中受害人傷勢如下:
受害人於10月8日出院。 現埸警誡下被告說見受害人拿木棍向他走來,他搶過木棍打受害人。 求情 被告現年54歲,與受害人辦理離婚中,被捕前仍與受害人人及孩子們同住,過往在香港無任何刑事紀錄,無暴力傾向,被捕前爲貨車司機月入$13,000,是家庭經濟支柱,另需要經濟上照顧鄉間患有腦退化的母親,因經濟結据夫妻間已長久為錢爭執。被告工作時間長,因受害人患有精神病,早前亦曾因乳癌接受治療,回家亦要兼顧家務和照顧兩名孩子。受害人經常與被告為小事爭執,案發前兩日雙方亦因一張櫈仔和一些衣物杯碟先後爭執,犯案是因夫妻間長期矛盾累積而成的怒火突然爆發引致。認為有需要知道更多被告的背景及家庭狀況以供考慮判刑,故押後提取背景報告。 被告的背景報告顯示自2007年被告與受害人之間關係開始起變化,因金錢問題受害人出外工作,而被告則親自支付家庭和孩子們開支,再沒有金錢给予受害人。二人欠缺溝通,時為金錢口角,2010年2月被告曾因此報警求助,之後轉介社工跟進,後來受害人在4月份申請離婚。在案發前兩天,二人再因瑣事口角,令到雙方關係更趨緊張。至案發日在一時忿怒之下用木棍襲擊受害人,被告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意,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盼服刑後能繼續照顧一雙孩子。 提取背景報告當日收到一份傳真文件,控方確認來自受害人,内容是表示案件對她造成極大傷害,至今精神方面仍受到事件困擾,並表示被告是為金錢和財産而生歹念,且本案並非首次發生的暴力事件。另提交資料指被告曾觸犯法紀生牢兩年,辯方指此事發生於1999年,被告在廣州被行政拘留一年九個月,因為貨主沒有就貨物報税,注意被告由1994年起任職中港司機,認為被告作為過境司機多年應清楚自己在運送貨物事宜上的責任;最後被告被定罪,判監一年,故亦隨後獲得釋放。再因應傳真的內容,控方提供涉發家庭的報警救助資料,指2010年2月和4月,被告和受害人,分别先後因金錢事宜口角報警救助,每次警員到場後雙方都能和解,考慮後認爲沒有客觀資料顯示過往此家庭涉及暴力事件。 量刑 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的判刑在3年至12年之間,視乎每件案件的案情。本案中被告在受害人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從後襲擊她的頭部,將她弄跌地上,再使力扼住她的頸子,阻塞她的呼吸,顯然被告意圖令受害人窒息,若非孩子向外救救,受害人極有可能被扼殺。事件中受害人頭部受傷流血,及失去知覺。事後受害人被診斷血壓過低,左邊頭皮有裂傷需要缝針,右邊頭皮有血腫,和頸部有紅斑,須留院5天。事件至今仍為受害人留下陰影。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認爲夫妻關係破裂至無法修補,或多或少兩夫婦都有責任,接納被告犯案是因長久以來與受害人之間關係過度緊張,被抑壓的情緒一直未有適當釋放所致。考慮到被告在積壓怒火突然爆發下犯案,將起點減3個月。 進一步考慮到被告過往一直努力工作,在與受害人有錢銀爭執的同時,亦負起家庭和孩子的開支,再將起點減3個月;被告承認控罪,獲1/3刑期扣減。不認爲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命令 判處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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