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群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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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1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36700-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1年4月14日 裁判日期:2011年4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1(1)(a) 條,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1(1)(b) 條,分別被判監禁2 個月和8 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但與上訴人另一案件正在服的6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首項控罪涉及5 張數碼光碟連同一些包裝物、次項控罪涉及2,500 張數碼光碟連包裝物。有關光碟全展示一些口交及男女性交場面,屬淫褻物品。 3.上訴人指8 個月的刑期乃明顯過重。 4.答辯人回應,指上訴庭已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一案中,訂下本類案件的起刑點應為9 至12 個月的即時監禁。而該案所涉及的售賣光碟有98 張,上訴庭認為12 個月的起刑點是適合的。 5.另答辯人又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阮棟樑,HCMA1077/2007涉及發佈4 隻及管有2,230 隻淫褻光碟,上訴法庭認為認罪後的9 個月總刑期不算過份嚴苛。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邱玉新,HCMA82/2009則涉及發佈4 隻及管有1,825 隻淫褻光碟,馬永新暫委法官考慮上訴人之前曾有17 次同類定罪紀錄,認為認罪後14 個月的總刑期不屬過重。 6.答辯人指本案上訴人過往有三次類同的紀錄,8 個月的刑期實屬過輕亦絶非過重。裁判官下令本案刑期與另一案的6 個月分期明顯是兩案並無關連的兩宗獨立案件。兩案在短時間内干犯,整體14 個月的總刑期不算過重或原則性犯錯。 判決 7.在Chan Mau Lung一案中,上訴庭指一般而言,此等罪行的起刑點應為9 至12 個月,但可因應數量龐大,內容特別敗壞,或被告屬屢究屢犯之積犯,而往上調高。上訴法庭亦指出如果涉及超過100 張光碟,已經可視作數量龐大。 8.裁判官考慮了本案所涉及的淫褻光碟的數量,以12 個月作為起刑點,考慮過求情因素,扣除了三分一的認罪扣減。 9.上訴人以前有過三次類同的紀錄,而正在服刑的6 個月案件的類型和本案相若,裁判官下令兩案刑期分期執行,並無原則性犯錯,而兩案一併來看,整體14 個月刑期亦絕非過重(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運平,HCMA679及680/2010)。 10.上訴欠理據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