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群樂

Case No.HCMA 115/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1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1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367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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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葉群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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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1年4月14日

裁判日期:2011年4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1(1)(a) 條,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1(1)(b) 條,分別被判監禁2 個月和8 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但與上訴人另一案件正在服的6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首項控罪涉及5 張數碼光碟連同一些包裝物、次項控罪涉及2,500 張數碼光碟連包裝物。有關光碟全展示一些口交及男女性交場面,屬淫褻物品。

3.上訴人指8 個月的刑期乃明顯過重。

4.答辯人回應,指上訴庭已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一案中,訂下本類案件的起刑點應為9 至12 個月的即時監禁。而該案所涉及的售賣光碟有98 張,上訴庭認為12 個月的起刑點是適合的。

5.另答辯人又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阮棟樑,HCMA1077/2007涉及發佈4 隻及管有2,230 隻淫褻光碟,上訴法庭認為認罪後的9 個月總刑期不算過份嚴苛。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邱玉新,HCMA82/2009則涉及發佈4 隻及管有1,825 隻淫褻光碟,馬永新暫委法官考慮上訴人之前曾有17 次同類定罪紀錄,認為認罪後14 個月的總刑期不屬過重。

6.答辯人指本案上訴人過往有三次類同的紀錄,8 個月的刑期實屬過輕亦絶非過重。裁判官下令本案刑期與另一案的6 個月分期明顯是兩案並無關連的兩宗獨立案件。兩案在短時間内干犯,整體14 個月的總刑期不算過重或原則性犯錯。

判決

7.Chan Mau Lung一案中,上訴庭指一般而言,此等罪行的起刑點應為9 至12 個月,但可因應數量龐大,內容特別敗壞,或被告屬屢究屢犯之積犯,而往上調高。上訴法庭亦指出如果涉及超過100 張光碟,已經可視作數量龐大。

8.裁判官考慮了本案所涉及的淫褻光碟的數量,以12 個月作為起刑點,考慮過求情因素,扣除了三分一的認罪扣減。

9.上訴人以前有過三次類同的紀錄,而正在服刑的6 個月案件的類型和本案相若,裁判官下令兩案刑期分期執行,並無原則性犯錯,而兩案一併來看,整體14 個月刑期亦絕非過重(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運平,HCMA679及680/2010)。

10.上訴欠理據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