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棟樑

Case No.HCMA 107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7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7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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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阮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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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月24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發布淫褻物品」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罪名成立,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 及21(1)(b) 條。就第一項控罪,上訴人被判3 個月監禁,就第二項控罪,被判9 個月監禁和罰款$8,000;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2.承認案情顯示案發當日,警員喬裝顧客,在涉案店鋪成功向上訴人購買4 隻淫褻數碼影像光碟。其後,警員在店內搜獲共1,224 隻淫褻數碼影像光碟及1,106 隻淫褻影像光碟。上訴人被捕後承認有關罪行,並指該批光碟影像有「薄格仔」。警方作出抽樣檢查,並將內容記錄在表格上。影像包括男女性交、口交及可見到性器官。

上訴理由

3.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提出4 項上訴理由指判刑過重。他懷疑裁判官判處監禁與罰款的權力。他指其他干犯類似罪行的人祇是被判監禁,沒有被罰款;而刑期有比他長,亦有比他短,裁判官並非「一視同仁」。

4.上訴人最主要的投訴是他向他人借錢作擔保金,但裁判官的態度及語氣「咄咄逼人」,他才無奈同意罰款由擔保金扣除。他指現時受到「三重懲罰」:即罰款、坐牢及須找錢歸還他人。他要求本席額外開恩,將保釋金發還。

有關條例

5.香港法例第390 章第21(1)(a) 條如下: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a) 發布淫褻物品;
    (b)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或
    (c) 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 年。」

6.上訴人承認的罪行是違反上述法例第21(1)(a) 條《發布淫褻物品》及21(1)(b) 條《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有關罪行可處罰款監禁,明顯裁判官是有權判處監禁及罰款。

7.就上訴人指裁判官「咄咄逼人」,他才答應罰款從保釋金扣除。本席現將有關謄本列出:

官: 你有要求輕判嘅理由,就請你由頭到尾去一次過講畀我聽。你嘅保釋金可以用嚟交罰款喇?
  被告人: 有一部分我係同人借。
  官: 你同人艱我都要罰款喇,你想唔想喺保釋金度畀先喇?
  被告人: 可以畀一半嘅。
  官: 另外一半你要幾時畀呀,都係要畀,點樣樣呀?全部定一半呀?
  被告人: 可唔可以坐監。
  官: 我問罰款先,我冇講坐監嘅事住,罰款兼坐監都可以,你講咗先,保釋金用唔用嚟交罰款?
  被告人: 可以。
  官: 冇畀任何錯誤訊息畀你話罰款就唔坐監喎。被告人判刑處理如下:
    就量刑起點我唔仔細去講,不過減免三分之一之 後,判監係九個月嘅,另外罰款係8,000鈫,由保釋金支付。
  ….」  

明顯可見,裁判官並無「咄咄逼人」,他祇是向上訴人查詢可否從擔保金扣除罰款,而上訴人則應允。

8.上訴人向他人借錢交予法庭的款項,仍屬上訴人的金錢,法庭並無「充公」其他人的財產。

9.就上訴人指判刑並不「一視同仁」這點,本席剛才已闡明有關法例,裁判官是絕對有權既判罰款亦判監禁的。就上訴人所指其他干犯相同罪行的人,本席不知他們的案情為何,亦不知涉案的淫褻物品的數量、淫褻程度及求情理由等等,不能單憑上訴人所言便指裁判官的判刑對他不公。

10.周德福 (譯音)[1],一案中,上訴庭已明確指出,當不同被告人就相同罪行被不同法官判以不同刑罰時,上訴時法庭祇會考慮在其席前的上訴人的判刑是否恰當。

11.陳茂龍 (譯音)[2]一案中,上訴庭指除非有特別求情因素,否則發布淫褻物品或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的一般量刑起點應為9 個月至12 個月監禁,如果涉案光碟數量龐大,便應加重量刑起點。

12.代表答辯人的盧淑玲律師的書面陳詞指上訴人發布4 隻淫褻數碼光碟,並管有共2,230 隻淫褻光碟,數量甚多。從陳茂龍案中闡述的判刑指引看來,就第一項控罪,裁判官採納4 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是對上訴人作出寬大處理。而就第二項控罪,有見於涉案光碟的數量龐大,裁判官把量刑起點調高至13 個半月監禁,亦不為過。

13.本席認為9 個月的總刑期不能算過份嚴苛。

14.其實上訴人並非就刑期提出上訴,他主要是對裁判官在他的保擔金中扣除罰款感到不滿,且他尚欠他人金錢,故要求本席將擔保金發還。但本席已作解釋,裁判官並無威逼或咄咄逼人,令上訴人同意將擔保金用作罰款。事實上,上訴人是同意的。既然擔保金已作罰款之用,本席無任何權力發還擔保金予上訴人。

15.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HKSAR v. Chow Tak Fuk, Cr. App. 428/2004.
[2] 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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