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世乾

Case No.DCCC 1273/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7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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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世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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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1年3月31日上午10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iss FUNG Mei-ki Mickey,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繼洪, 張宗泉律師行律師Mr LI Chi-ngon, Peter,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2]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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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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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一項串謀詐騙罪。

2.案情透露,於2010年8月3日,被告意圖於時代廣場連卡佛SKII專櫃,用一張虛假的美國運通卡購物,但不成功。2010年8月11日,被告向警方自首,承認於2010年7月30日由馬來西亞來港,來港後,遇到一名叫「金剛」的人,這名叫「金剛」的人,其後於深圳介紹了另一名叫阿明的人給被告認識,之後三人聯同其他幾名人士同意用假信用卡,於香港不同的地方購物,而被告可得到所買物品價值的百分之十作為報酬。但實際上,於留港期間,被告只得到每日300元生活費。

3.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來港的目的,是打算從事正當的工作,但被同鄉出賣,在威逼利誘的情況下,才干犯了這宗案,而犯案期間,被告一直找機會向警方投案,最後選擇了在8月11日向警方自首。

4.本案的兩項控罪牽涉使用假信用卡及串謀使用假信用卡,上訴庭就這類案件有清晰指引,即法庭必須考慮即時監禁的刑罰,亦有案例指出,就算所涉及的假卡數量只是一張,3年監禁作為起點,也是適合的。

5.在判刑時,法庭考慮到被告認罪、兩項控罪總刑期的原則、案中牽涉假卡的數目、參與的人數、犯案的時段及貨物的價值,又會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犯案原因。在本案,法庭會特別考慮被告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犯事及選擇向警方自首。

6.就第一項控罪,法庭以18個月監禁作為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12個月;第二項控罪,法庭以24個月監禁作為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16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6個月。

  阮偉明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