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桂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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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2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629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有意圖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8月12日索取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押後到今日判刑。 控方案情 2.兩名受害人(即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都是被告的父母。他們都是住在觀塘翠屏南邨翠樂樓504室,而被告和弟弟則住在同一樓宇的507室。被告有504室的鎖匙。 3.2010年4月26日早上十時許,被告在504室廚房拿取一把菜刀,行至單位的起居間,一言不發便用菜刀斬了他母親(控方第二證人)的頭部三次。控方第二證人大叫救命及逃走。被告追著控方第二證人到廚房再斬他媽媽的右臂。 4.在這個時候,被告的父親(控方第一證人)身在客廳,從床上起來看看發生甚麼事情。被告追前用菜刀斬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數次。控方第一證人大叫救命。被告繼續用刀斬控方第二證人,直至母親倒地。被告這時才停止襲擊和坐下。 5.這個時候,被告的弟弟(控方第三證人)亦到達504室,喝令被告放下菜刀,把菜刀扔進垃圾筒內。警員到達現場並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聲稱他有幻覺,以為有人會傷害他才斬人。兩名受害人被送到聯合醫院治療。 6.控方第一證人經診斷後,傷勢如下:(一),前額的中線有一度7厘米的裂傷,深入肌肉底層,頭骨有裂痕;(二),顱骨頂的頭皮有8厘米的裂傷;(三),右下顎位置有7厘米的裂傷;(四),背部上方及右前臂有細小的表面擦傷。最後,電腦斷層掃描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前額頭骨有微小的骨頭碎片。控方第一證人接受治療後,在2010年4月29日出院。 7.控方第二證人經診斷後,傷勢如下:(一),左顱骨頂及頂骨位置的頭皮有三度割傷,尺寸分別為4厘米、5厘米和7厘米;(二),左前額位置有4厘米割傷;(三),左眼框下位置有7厘米L形的深層割傷;(四),左下顎位置有7厘米L形的深層割傷;(五),右前臂的背側位置有4厘米的割傷,部分肌肉撕裂;(六),右姆指有3厘米的割傷;(七),右無名指有變形的V形割傷;(八),右尾指有裂傷,接近截斷及;(九),右股骨骨折及脫骹。控方第二證人接受治療後,在2010年5月4日出院。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37歲,單身,和弟弟同住。他有精神病歷史。被告在2009年12月27日因為腳踢警員而被送到聯合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被告在1月27日出院。後來,辯方聲稱因應被告的要求,被告在2010年2月12日再度入院治療,直至到4月17日出院。被告聲稱在出院後亦有食藥。在案發當日,被告聲稱沒有食藥,而早一日則有食藥。被告離開醫院,但是在九日之後便發生這一宗襲擊父母案件。被告的律師希望法庭能夠接受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將被告判入精神科醫院繼續接受治療。 判刑 9.今次是另一宗家庭悲劇。三十七或八歲的被告在1999年已經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曾經有四次入院紀錄。醫生診斷被告有精神分裂症,亦有暴力傾向。被告在2003年5月,有一次傷人定罪,被判感化十二個月。被告聲稱經常受到他人逼害,亦不斷受到一些聲音滋擾。被告雖然用菜刀斬他的父母,但不幸中的大幸是他父母並沒有永久的創傷。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和被告的情況,決定接受兩名專業精神科醫生報告,頒令入院令,為期九個月。九個月之後被告要否繼續住院則由專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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