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偉業

Case No.DCCC 128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8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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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熊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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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1月13日上午11時正
出席人士: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Ag.)Ms Louisa L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an Ng Man S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藉郵遞寄送禁寄物品(Sending prohibited articles by post)
[4] 至 [5] 企圖妨礙司法公正(Attempting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6]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n act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8] 至 [15]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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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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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了第七項交替控罪外,被告承認所有控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第一至第三項控罪

2.在調查過程中,警方會見陳振聰(陳)。陳說他和太太譚妙清在2009年7月10日各自收到信件。這封信件原先是寄到寶雲道,但轉達到他們在山頂歌賦山道的新地址。信件的內容以中文書寫,針對陳就一宗遺產案而作出謾罵,充滿詛咒和令人反感的字句。在7月中,另一封令人反感的信件寄到陳的兒子在香港所讀的學校,陳感到令自己和家人的安危受到威脅。這三封信件,始作俑者署名阿正,甚至寫上電話號碼「61253393」。

第四及第五項控罪

3.警方進一步的調查顯示,代表華懋慈善基金的龔仁心(龔)亦收到一封署名「知情人」的信件。該信的郵戳是2009年8月4日。龔是龔如心的哥哥。信中提及陳振聰已經請了譚國強(譚)這個人去找人傷害龔。寫信的人甚至寫上譚的香港身分證號碼。龔把信件交給警方調查。

4.第五項控罪是有人致函香港警務處處長,指稱陳振聰僱用譚去對龔家不利。信內亦有譚的身分證號碼和手機電話號碼。這封信的郵戳是2009年8月5日,署名亦是「知情人」。

第六項控罪

5.2009年8月1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林文瀚法官收到一封(郵戳是8月6日)寄給他的信件。那封信件表面上是由一個叫陳振聰的人代筆,以廣東口語寫出。信件的部分內容節錄如下:「如果林法官你判我輸嘅話,咁你就小心你同你屋企人嘅安全喇,我已經收買咗本地男子叫做『KK矮仔強』」云云。「我就搵佢幫手搭路搵人。」

6.林法官對這些恐嚇性語句感到一點不安,亦有對家人的安全感到一點擔憂。事件便交由警方處理。警方曾會見譚國強。譚堅稱受人陷害、誣捏、誣告。

第八至第十五項控罪

7.這八項刑事恐嚇罪都是發生在2009年8月份之內,這些信件都是寄往陳振聰以前和現在所擁有的物業的住客或業主,包括在將軍澳、麥當奴道、寶雲道、施勲道、干德道和北角的單位。這些信件可以統稱為信件甲和信件乙的影印本。信件甲的內容充滿詛咒和恐嚇性語言。寫信的人警告陳振聰「出入要打醒精神,醒定啲呀,因住分分鐘過唔到今年呀,你啲保鑣都保唔住你條狗命呀,你屋企如果有乜『冬瓜豆腐』、『衫長褲短』嘅話就拜你所賜,叫你啲屋企人小心啲。」。這封信的下款是周白謹和朱偉民字,信中亦附有「陰司紙」。

8.信件乙則類似單張,同樣寫上對陳振聰的詛咒,粗言穢語和詆毀性語句。陳的相片更複印在單張上及有出殯的字句。信中亦附上「陰司紙」。這信件是寄到施勲道和干德道的地址。

9.另外亦有兩封信分別寄給陳振聰有權益的宏霸數碼集團及宏霸的主席朱偉文。信件的郵戳是2009年8月26日。

10.給宏霸主席的信是信件甲的原版,寫上「朱偉文字」及附有一張「陰司紙」。給宏霸的信則用A3紙張,大肆攻擊陳及其家人,亦有貼上不少相關人物的相片。寄信人又恐嚇會把這一張單張在全香港各處張貼來侮辱有關人物。朱偉文對自己感到不安,亦都顧及對陳及陳的家人的安全,他因而加強公司保安。陳在稍後時間得悉這些恐嚇信,後來交給警方處理。

11.經調查後,警方在2009年9月到被告的住所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明白」,他會負全責及承認寫這些信。警方在被告的住所搜到三份信件甲的複印本;信件乙的原版和一份複印本;一份新聞剪報(報導有關龔如心遺產案和陳振聰各項物業的地址);三個寫上中區警署、中環海傍警署、西區警署的信封;兩疊「陰司紙」;以及陳振聰的三名兄弟、陳的妻子和親戚。被告亦自願提供字跡樣本。化驗師證實有關信件上及信封上的字跡同樣是出自被告。

12.稍後在警誡下,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 他承認撰寫前述的所有信件;

(2) 他從報章得悉有關的遺囑認證訴訟,及對陳深感不滿和憎惡;

(3) 他寫信給法官、龔仁心和警務處處長,希望能夠影響裁決及令到陳的訴訟敗訴;

(4) 他寫信給陳去表達對他的惡意及「唱衰」他;

(5) 他誣捏譚和陳串謀傷害主審法官和龔仁心;

(6) 他提供自己的電話給陳及其家人。如果他們打電話給他的話,便可以藉此責罵他們。

求情理由

13.被告現年48歲,小學六年級程度,已婚,妻子在內地。他在香港獨居。他在2001年開始以綜援生活。他的父親剛去世,而年邁的母親仍然需要人的照顧。

14.被告先天性長短腳,令他成為別人取笑的對象。他性格內歛,社交圈子狹窄。被告對這一宗世紀遺囑大案甚感興趣,一如城中其他人士,他對姓陳的一方有些意見和觀感,但是被告因為太過投入而作出這一次愚蠢的行為。被告甚至留下電話,以便和姓陳的一方對質。明顯地被告錯誤理解公義的本質,亦使行為偏頗。被告坦白認罪,亦深感懊悔。被告呈上兩封求情信,而今日亦再呈上一封,「就『呢次自作自受嘅無聊惡作劇』得到慘痛嘅教訓,身受喪親之痛,亦向所有受呢一次事件影響嘅事主作出道歉。」

15.辯方大律師呈上上訴庭在女皇黃桂南(譯音)CACC 376、448、449/1996作為參考。就本案,被告和姓陳一方並沒有私人恩怨。事件亦不是求財,並沒有涉及黑社會。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亦說,被告沒有精神病的問題,因為雙腳不一而自小受人欺負,被告常常對社會不公義的事情作出投訴。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6.本席相信,香港有不少人對一宗涉及已故龔如心的遺囑認證訴訟議論紛紛,亦對有關訴訟的人物作出不同的見解。每一個人都有表達他的意見、喜惡的自由,但這個自由並不能毫無制約、極端地肆意地詛咒和謾罵。本席認為被告就控罪的所作所為,除了洩憤、咒罵外,並沒有任何其他實質動機。被告的作為極度愚蠢,更甚者,被告亦嫁禍一個姓譚的男子,甚至把那個男子的身分證號碼、電話都寫在信上。被告自己亦留下自己的電話給人追尋、跟蹤。

17.被告有六項刑事定罪,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00年12月,因為販賣翻版物品而被判監8個月。被告寫了兩封沒有日期的求情信,今日亦再呈上一封,對他「一時氣憤而做出愚蠢又無聊嘅惡作劇」深感悔意,他父親亦因為這件事件鬱鬱而終,在前年12月21日過世。

18.被告現年48歲,小學程度,他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和警方充分合作和坦白認罪。本席考慮辯方所呈上的黃桂南(譯音)一案,但該案的犯案者動機和本案截然不同,在那宗案件被恐嚇的法官已經把上訴人的兄長定罪和判刑。

19.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日期2010年1月11日)指出,被告並沒有患上任何精神病。被告清楚知道控罪的性質和他的處境。被告由於先天性疾患,使他有長短腳,這令他自幼經常被人取笑和欺凌,亦令被告自信心和自我形象低落。被告留心時事,對一些社會不公的案件特別有興趣。報告指出,被告的問題在於他的性格,並非源於他的精神狀況。

20.本席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案情,被告近乎幼稚的犯案手法以及相關人士在收到這些信件後的反應而頒下下列判刑:

(1) 第一至第三項控罪

這三項藉郵遞寄送禁寄物品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20,000及監禁6個月。這三項控罪對象是姓陳的一家人,本席以15個星期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判被告入獄8星期。三項判刑同期執行。

(2) 第四及第五項控罪

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是較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7年。收信人是龔仁心和警務處處長。本席相信,收信人都不會因此真正地對其自身安危產生過份的恐懼和不安。這類控罪由於個別案情有很大分別,並沒有判刑指引。本席每項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個月。這兩項判刑同期執行,亦與前述第一至第三項判刑同期執行。

(3) 第六項控罪

在這十五項控罪之中,這一項犯罪行為最為嚴重。被告寫信給正在聆訊有關遺囑認證案的主審法官。該法官已經聽取所有證供,相信正在處理、準備和撰寫有關的裁決書。這種情況是有別前述黃桂南一案主審法官所遇到的情況。香港的獨立司法制度是香港賴以在各方面成功進步的基石,而法官的判案亦必須公允、持平,不受其他因素,不受到恐嚇或者強權左右。法官的判案是基於證據,基於法則的。被告佯稱是訴訟人士一方的陳振聰,恐嚇法官和他家人的安全,訛稱他已經收買一個作奸犯科的人,甚至說他刻意寫這封信,叫法官高抬貴手,網開一面,「唔好判我輸,要判我贏」。本席深信,林法官自會不為所動,而其專業的裁決亦不會受這信件的內容所影響。但是法庭是有責任,亦有需要向社會發出一個清晰、強烈的訊息。任何向主審法官作出干預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犯案作為,都會面對嚴刑重典,以收阻嚇之用。

綜觀案情,本席以三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至28個月。由於這次信件的收信人是正在審理案件的主審法官,這樣跟其他信件收信人的情況截然不同。因此本席頒令這28個月的判刑和前述的判刑分期執行。

(4) 第八至到第十五項控罪

這些信件的內容都是帶有恐嚇性,但語言水平低劣、愚昧和幼稚。被告佯稱信件是由姓周和姓朱二人所寫,亦附有「陰司紙」以及塗鴉街招式的字句和單張。刑事恐嚇罪一經公訴程序,最高可判監五年。本席綜觀案情,每項以兩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但基於整體量刑原則,這16個月的判刑亦和前述所有判刑同期執行。

21.即是說被告需要入獄兩個月加28個月,總共3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