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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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3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3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5403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3月1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4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罪行詳情指上訴人在惠康超級市場偷竊2隻香蕉、18個奇異果及3個牛油果。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偷竊2隻香蕉、8個奇異果及3個牛油果。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為超級市場的便衣保安人員,涉案當晚約7 時,他看見上訴人進入超級市場後,從放置水果的貨架上拿取了約8至10個奇異果放進一手挽袋中。上訴人接着再拿起數隻香蕉,取出其中的3隻,先放進一紅膠袋後,再放進手挽袋內。其後,上訴人步往冷櫃處拿取3個牛油果,同樣地,她亦將之放進手挽袋內。 3.上訴人步往擺放咖啡的貨架處,將8至10個奇異果取出放進紅膠袋後,再放回手挽袋內;她亦同時取出其中1隻香蕉,前往收銀處付款。 4.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上訴人,詢問上訴人有否取去未付款的貨物。上訴人否認,她表示水果是從別處購買的。經理室內,在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下,上訴人從手挽袋內取出2隻香蕉,18個奇異果及3個牛油果。 5.控方第二證人為接報到場調查的警員。調查時,上訴人否認盜竊水果,她聲稱她不會這樣做,因家中沒有雪櫃。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 上訴理據 7.上訴理據共兩項:
討論 8.就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基本指裁判官沒有妥善處理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中提及:(i)上訴人在拿取奇異果及香蕉後,於何階段又或曾否將水果放進超級市場提供的透明膠袋;及(ii)上訴人拿取牛油果的經過。 9.這是一宗簡單的案件,控方第一證人雖暗中監視上訴人,但另一方面他卻要扮作顧客,常理告訴我們他實沒可能全程凝視上訴人的一舉一動。究竟上訴人拿取各種水果後有否先放進超級市場提供的透明膠袋才放進其他的袋內,這是非常細微的細節,控方第一證人直至盤問時才較詳細交待此方面的證供,乃因辯方大律師仔細的盤問,控方第一證人在主問時沒有提及並不表示他在盤問時捏造證供。事有輕重緩急,上訴人大律師認為重要的,一般市民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10.至於上訴人拿取牛油果經過的問題,主控官在覆問時已澄清,本席看不到有甚麼問題。 11.上述證供細節上的出入,一則初審時上訴人大律師已向裁判官力陳,二則根本不足以影響最終的裁決。 12.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第14段有下述表示:
裁判官雖沒有就每一項證供上的矛盾列出,但是他無須這樣做,他亦不可能將所有曾考慮的事項、矛盾鉅細無遺列出。 13.本案中,上訴人沒爭議她的手挽袋內確被搜出有關的水果,問題的關鍵是控方第一證人有否目擊上訴人拿取水果而已。裁判官表示他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沒有捏造證供,他亦不相信控方第一證人在完全沒有看到上訴人拿取未付款的貨物後,便截停上訴人,「博一博」會否搜出一些超級市場的貨品。 14.裁判官有此結論,合乎常理。 15.至於次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指警員調查時,上訴人心神恍惚,故當她向警員表示家中沒有雪櫃時,這解釋實與她早前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從別處購買沒有矛盾。本席不同意。 16.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是水果是從別處購得,她向控方第二證人的解釋是她家中沒有雪櫃。本席相信當上訴人表示家中沒有雪櫃時,她的意思是表示不會購買這大數量的水果,這與從別處購得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解釋。 17.無論如何,裁判官從沒有因上訴人在不同時間作不同解釋而對她作出不利的推論,他更沒有因此表示上訴人說謊並從而作出定罪的推論。 18.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的證人,他實話實說,若控方第一證人存心陷害上訴人的話,他便會說上訴人曾向他求情等說話。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建基於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因此,裁判官並沒有在處理上訴人的口頭招認時犯上原則上錯誤,次項上訴理據不成立。 19.本席看不到定罪有任何不穩妥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藹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轉聘蔡順昌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