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鉅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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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40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4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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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71.11克氯胺酮。 2010年6月14日晚上七時許,一隊警員在筲箕灣興東邨商場4號和6號樓梯附近監視。當晚近九時,警員看見被告人走上6號樓梯,在天台取走一些東西,於是通知附近埋伏的警員上前截查,後來警員在被告人手中發現一袋氯胺酮和一個深藍色紙盒,紙盒裝著一個電子磅和七小膠包氯胺酮。被告人向警員招認他替一名男子「青頭」將涉案氯胺酮收藏在天台,「青頭」是他個多月前在遊戲機中心認識的,沒有聯絡「青頭」的方法。案發前約三星期,他曾替「青頭」帶毒品,獲1,000元報酬。警方資料顯示,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三萬九千元。 被告人現年16歲,沒有刑事紀錄,受教育至中三,現時在職業訓練局青年學院讀書。他自幼由外婆帶大,中學後才與父母同住,成績一般。父親是地盤工人,母親是售貨員,父母對他相當關心。案發前已發現被告人行為有異,但來不及處理便發生本案,家人現在十分惋惜。 被告人呈上兩封求情信,救世軍社工周小姐和青年學院的譚老師都表示被告人態度已改變、知錯和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犯案時已年過16歲,不算特別年輕,應知道犯罪後果。他純為賺錢而犯案,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輕判。 販運毒品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就販運氯胺酮這藥物有明確指引(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HKCRD 1)。以本案271.11克的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6至9年。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本席現以八年零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十一個月。被告人在2009年曾有路不拾遺的好行為,現在酌情減刑1個月。 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八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