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剛
|
HCCC41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419號 ----------------
----------------
---------------------- 判刑 ---------------------- 官: 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案毒品15.36克「冰」。審訊前,被告人承認第二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一個樽內的液體,內含0.17克「冰」。 去年8月19日下午1時許,警員搜查被告人在翠屏邨翠松樓的住所,在被告人的房間內撿獲一個鐵盒,內藏一袋15.36克「冰」和其他證物,包括三十多個可再封膠袋和一個電子磅,又發現一個玻璃樽,樽內有少量含「冰」的液體。被告人承認此樽是用來吸食「冰」的;化驗結果顯示,插在此樽的飲管內有不少於三個人的唾液,主要是被告人的。 被告人承認每天需吸食1克「冰」,靠四千餘元綜援過活。根據警方資料,涉案份量的「冰」市價為10,775元。 被告人現年55歲,二十二次犯罪紀錄,六次與毒品有關,曾於2000年因串謀販毒,判監3年,分別兩次進戒毒所。他受教育至小六。他自2006年起失業,靠綜援過活。被告已婚,有一子18歲,妻子已過世。被告人因病於2006年切除膝蓋以下的右腿,需配帶義肢。被告人今天透露其實與另一女子生了兩個女兒,他為盡父親責任,所以拾廢紙養育兩女。 審訊時,被告人宣稱第一控罪的「冰」全部是自己吸食的。陪審團的裁決顯示,他們不接受被告人的講法。由於控方接受部分「冰」是被告人自己吸食,判刑時本席要決定被告人用作販運的份量是多少,無可避免箇中有相當程度是估計的。 由於控辯雙方未能同意有關份量,本席判刑時曾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審訊時,被告人曾作供指用4,500元買涉案毒品,他又說買兩至三克會便宜一些,可能每克便宜幾十元至一百元,大約五百元一克。在會面時,他曾說買多點可能更便宜些,但從來沒有提及可低至4,500元買14克的情況,即市價約百分之四十二。本席不會接受這樣大的折扣,以500元1克計算,被告人以4,500元只可以負擔9克混合物,餘下的7.18克混合物相信是販運用途,不過這始終是一個估計。考慮到多買可能更便宜一點的這個說法,本席再將這份量減少至6克。以原本的濃度計算,6克混合物應含5.70克「冰」,本席判刑時會以這份量計算刑期。 第二,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確做散工,幫補收入,但他在會面時卻完全沒有提及每日可拾廢紙賺250元,本席不接受這講法。 第三,若全部15.36克「冰」都是用作販運,刑期應若為七年零三個月。 第四,第一控罪用於販運的份量5.70克應監禁3至7年(律政司訴程國雄 [1991] 2 HKLR125),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本案案情,沒有再可減刑的理由。就5.70克「冰」,本席認為被告人應入獄五年零三個月。其餘他自己吸食的部分約9.36克「冰」,本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認為他與人分享的機會頗大,這潛在危險再加刑6個月,但被告人承認是自己吸食的,所以這部分本席會給他減刑。只此部分,被告人應入獄16個月。 基於以上考慮和控罪的整體情況,本席現判被告人第一控罪入獄五年零九個月。至於第二控罪,由於份量很少,本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4個月,判他入獄8個月。 本席認為第一控罪已包含第二控罪的罪責,所以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五年九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