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德泉

Case No.DCCC 27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7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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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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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1年5月3日

出席人士:

蕭啟業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的鄭淇楊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Burglary, contrary to section 11(1)(b) and (4) of the Theft Ordinance, Cap.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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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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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於2011年2月8日晚上,被告人非法進入屯門一間村屋,盜取了5條手鍊、1部遊戲機、1隻手鐲、2條頸鍊、1塊玉石、6隻戒指、1隻耳環、2張八達通卡和現金HK$58,500。

2.被告人其後在輕鐵站以該兩張八達通卡退款時被警察截停,查問下承認曾於涉案村屋爆竊。警察在被告人的住所中起回大部份失物。

3.被告人41歲,已婚,與9歲大的女兒同住,有15項刑事紀錄,其中8項是盜竊,3項是入屋犯法罪。被告人有毒癮,因為藏毒罪,現正關押在戒毒所接受治療。代表他的鄭律師指被告人是因為毒癮而犯案,但是,這並不是減刑的理由。

4.進入民居爆竊的案件,一般的量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就本案而言,除認罪之外,沒有其他可供減刑因素。雖然被告人已有多次相類同的紀錄,但他最後一次干犯入屋犯法罪已是十多年前,本席不擬將一般刑罰提高。

5.就被告所犯控罪,本席採納3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總共判監2年。

(正本己簽署)
潘兆童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