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劍輝

Case No.DCCC 279/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7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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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劍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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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1年5月4日

出席人士:

陳淑慧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LCP律師事務所的賴榮輝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Burglary, contrary to section 11(1)(b) and (4) of the Theft Ordinance, Cap.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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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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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於2011年2月8日零晨,被告人非法進入將軍澳一間麥當奴餐廳,企圖盜取捐款箱,被職員發現,其後被警察拘捕。

2.被告人32歲,已離婚,與父母同住,有17項刑事紀錄,大部份都是盜竊罪,但沒有入屋犯法罪紀錄。代表他的賴律師指被告人是因為毒癮而犯案,但是,這並不是減刑的理由。

3.進入非民居爆竊的案件,一般的量刑起點是兩年半的監禁。就本案而言,除認罪之外,沒有其他可供減刑因素。雖然被告人已有多次盜竊紀錄,但這是他第一次干犯入屋犯法罪,本席不擬將一般刑罰提高。

4.就被告所犯控罪,本席採納兩年半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總共判監二十個月。

(正本己簽署)
潘兆童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