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耀宗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1176/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7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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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耀宗 (第二被告人)
  潘迪朗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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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55分

出席人士:

Ms Lorinda La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律師Mr Kong Chi Keung,代表第二被告人
Mr Lee Kwok Fu, Dick,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4]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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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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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及第三被告同被控以三項入屋犯法罪,分別於2010年8月25日、9月2日及9月14日,作為侵入者進入將軍澳寶林商場3樓1號舖福滿大酒樓、309號舖美源體育用品及325號舖靈實白普理寶林社區健康發展中心,並在該地方偷竊現金及電話。

2.在上述三處地方,福滿大酒樓被發現收銀檯內兩個櫃桶被撬開,失去現金780元;美源體育用品被發現後門鐵閘被撬開,失竊現金10,000元及一部手提電話;至於上述的社區中心,職員的櫃桶被撬開及失竊現金96元。

3.第二被告承認上述三項控罪。第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上述三項控罪罪名成立,而第三被告的角色均為「睇水」。

4.此外,第二被告亦與第一被告被控以一項企圖爆竊罪,於2010年9月14日,以侵入者身分企圖進入寶林商場310號舖聲威琴行,企圖爆竊,第二被告承認控罪及負責「睇水」。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5.第二被告現年21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江律師指,他自幼父母離異,由祖父母照顧,因疏於管教,他受朋輩影響,需要金錢才犯下此案,現在他已坦白認罪,感到後悔,望予以輕判。

6.第三被告現年18歲,過去曾於2006年8月及9月因干犯行劫罪,均被判以感化令。李大律師求情指,第三被告的角色只是「睇水」。勞教中心報告建議他適合予以更生,希望接納此報告之內容。

7.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非住宅單位一般以2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第二及第三被告共同行事,即使「睇水」,在判刑上應負相若刑責。就第二被告方面,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均表示他並不適合予以判刑,即時監禁為適當的。

8.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各判刑起點為2½ 年監禁,認罪後減為20個月;第四項控罪為企圖入屋犯法罪,考慮相關案情,本席以18個月為判刑起點,第二被告認罪後,減為12個月。

9.就整體判刑原則作考慮,第二被告並無任何刑事紀錄,坦白承認各項控罪。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四項控罪共判刑2年監禁為合適的,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各判2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第四項控罪,12個月監禁,其中4個月與上述三項分期執行;

因此,總判刑為2年監禁。

10.至於第三被告,現年只18歲,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均表示適合予以判刑,但建議勞教中心較為合適,可是被告經審訊後被判以三項入屋犯法罪罪成,案情嚴重,勞教中心之年期相對較短,本席認為與所干犯控罪之嚴重性及罪責並不相符,但畢竟最重要是以更生為首要考慮。

11.考慮到他的年紀,本席認為教導所為最合適的選擇,因此第三被告三項控罪均同被判入教導所。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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