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駿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1305/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0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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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家駿 (第一被告人)
  謝道洺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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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1年4月15日上午10時46分

出席人士:

Mr Tsoi Shun Che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立本律師行律師Mr Li James William Labboon,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Lam Shun Ch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曹歐嚴楊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4] 至 [5] 身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Being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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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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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承認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此外,第一及第二被告亦分別承認一項身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2.第一被告所承認的事實是在2010年7月14日晚上在將軍澳翠林邨停車場低層平台,一群十多名男子,部分持刀襲擊案中手無寸鐵的三名控方證人。在錄影會面紀錄中,第一被告承認在案發前數天,有人把一把2.5呎長的刀交給他,刀葉彎曲,刀柄以白色繃帶包裹,整把刀用報紙覆蓋。當晚他收到電話後,與其他人士會合,其後參與襲擊,並用刀砍了一名男子背部三次,及另一名男子臀部一次,其後他把刀歸還之前給他刀的人士。

3.案中三名證人的主要傷勢如下:陳雋晞,15歲,案發後,他須留院9天,送院時情況危殆,右足踝被斬傷,腓骨短肌及腓骨長肌肌腱分別被完全砍斷和七成折斷。此外,其左肩及左背亦有刀傷,左臀部及右大腿側亦被斬傷,見照片P7,他出院時須使用拐杖,但他現在已毋須使用。他現時躍跳起落地時右腳會感到痛楚,行路時感到乏力。

4.王曉聖,18歲,背部有開放性傷口,右上臂被斬傷,見照片P9,須留院3天。現在右手的力量與案發前相差很遠,拿重物會感到痛楚,但寫字、手指活動及學習等均沒有影響。

5.胡廣明,18歲,左手肘及左前臂被斬傷,背部及右臂的割傷均約15厘米長,見照片P8,他送院時情況危殆,須留院9天。此外,他在案發時因逃跑,跳進草叢,撞傷頭部,現時仍不時感到頭痛及手痛,須長時服食止痛藥,左手更拿不起重物。

6.第一被告現年20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從事裝修散工工作。李律師求情指,他為此事傷及別人感到非常後悔,亦及早認罪,更擔心一天到自己會遭受嚴重受傷,他更呈上信件表達歉意,對不起受害人及自己的家人。他亦因此事,從去年8月被羈留至今,期望法院予以輕判。

7.第二被告現年19歲,過往在2006年及2007年因普通襲擊、恐嚇、盜竊等被判感化,其後因違反感化令,感化期更被延長。他從事裝修工人工作,林大律師求情指,他坦白承認控罪,也自去年8月被羈留。他在求情信中表示明白自由及親情可貴,不想再令家人傷心,現在其母親患上腎衰竭,他希望能及早釋放,好照顧患病母親。

8.上述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案情均非常嚴重,明顯地可看出涉及三合會的仇殺,一眾十多名人士個別持刀追斬三名手無寸鐵的青年,導致兩名青年送院時危殆,及須留院多天。照片中可見他們的刀傷均非常嚴重,傷口亦很長,事隔約9個月至今也影響了他們的日常活動,拿不起重物、跳起落地時感腳痛,也有感到手痛及頭痛。是次襲擊行動是在有預謀及策劃地進行。第一被告也承認用刀砍了一名男子背部三次,另一名男子臀部一次。該刀刀葉長兩呎半,更以繃帶包裹刀柄,屬專業行徑,案情非常惡劣。

9.對於此類三合會持刀的仇殺案件屬非常嚴重之案情,是有意圖地使對方身受嚴重傷害。若以監禁式刑罰作考慮,本席會以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但考慮到第一被告的年紀、他及早認罪、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他亦自去年8月被羈留至今,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以他的年紀及背景來看,更生改過最為重要。考慮各項情況,判他往教導所最為適當,因此,第一被告的判刑如下:第一、二、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以及第四項身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第一被告同被判入教導所。

10.至於第二被告第五項身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考慮到他承認控罪及所有情況,勞教中心報告正面,以他的年紀及背景,改過自新最為重要,此項控罪以其嚴重性來說,以其他開放式判刑,如感化或社會服務令等並不適合,因此,第五項控罪第二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