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漢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29/201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監8個月。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Cited by 2 cases
|
HCMA 52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2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15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3月15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監8個月。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2009年9月12日傍晚,控方第一證人因發燒及皮膚敏感,前往伊利沙伯醫院的急症室求醫。在急症室內,她因血壓低暈倒,但很快便甦醒過來。晚上10時,她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E座10樓(E10)一間有兩張病床的隔離病房留醫,病房內只有她一名病人。 3.2009年9月13日早上早餐前,一男護士進入病房替她量度血壓、體溫及血氧。該男護士配戴眼鏡、染有金髮、穿著綠色醫院工作服、戴上口罩。該男護士表示因她血壓低,下床時須小心。 4.午飯前,該男護士再次到達病房替控方第一證人量度血壓及體溫。量度完畢後,該男護士表示要替控方第一證人「聽肺」,他拉起控方第一證人的衣領,將聽筒伸進控方第一證人的衣服內,控方第一證人沒有配戴胸圍。 5.控方第一證人先感到一些東西壓在她左邊腋下近胸部的位置,後再感到聽筒輪流觸碰其左、右胸部。隨後,該男護士再把聽筒取出,穿越控方第一證人衣服的鈕扣空隙,重複使用聽筒按其左、右胸部。「聽肺」完畢後,控方第一證人向男護士查詢其X光片問題,雙方曾面對面交談。 6.同日較後時間,該男護士再次進入病房,要求控方第一證人躺下「聽肺」,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奇怪,只坐著讓對方從背後檢查。 7.午飯後,一女護士(控方第二證人)進入病房替控方第一證人量度血壓、體溫,但沒有「聽肺」。詢問下,該女護士指她們不會替病人聽肺,這些檢查是由醫生進行的;而男醫生替女病人「聽肺」也應要求女護士在場。 8.控方第二證人指事發時她認識上訴人個多月,但並不熟絡。上訴人當天配戴眼鏡、染有金髮。控方第二證人知道當護士處理一些高危的工作時,需穿著紫色的保護衣,但她不知道在隔離病房工作是必須穿著保護衣的。 9.E10病房與C10病房(另一隔離病房)互通, E10病房設有通向後樓梯的出口,後樓梯則可直接通往地下。 10.控方第三證人(另一女護士)指E10病房只得上訴人一名男護士,上訴人配戴眼鏡及染有啡金色頭髮,當天只得上訴人一人穿著全綠色的工作服。 11.控方第三證人曾翻閱控方第一證人的病歷,病歷顯示控方第一證人身體情況良好、肺部清晰、醫生從沒要求護士「聽肺」。 12.控方第四證人是E10病房的護士主管,事發當天早更只得上訴人一位男護士當值,上訴人是從另一部門借回來。她指當天也有一“Workman II”的男士在E10病房工作,但該男員工年約五十多歲,穿白色工作服當值。 13.可推往病人房間替病人量血壓的工作車只得一部,工作車一般是放在護士站內,普通人士不能進入。聽筒一般放在護士站的檯面上,但不時亦放在工作車上。 14.控方第五證人是調查的警員,他於2009年9月13日在油麻地警署報案室拘捕及接見上訴人。 15.控方第六證人是E10病房的經理,負責替E10病房編更。2009年9月13日的早更,無論是E10或是C10病房均只得上訴人一位是男性護士。 辯方案情 16.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共傳召五位辯方證人。 17.辯方第一證人是小欖精神病院的余偉德顧問醫生,余醫生指控方第一證人曾服用名為「百利通」的防敏感藥物,此藥會引起服用者昏睡及神志受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患有皮膚敏感,身體免疫系統被襲,加上受化學組織胺的影響,容易引起精神混亂。辯方第一證人的結論是控方第一證人的記憶因其病情、服用的藥物及被隔離而受影響,她對人物、時間、地點產生混淆。 18.辯方第二證人在伊利沙伯醫院工程部工作,她呈上E10及C10的平面圖。 19.辯方第三證人是香港大學醫學院臨床病理學張文勇教授,張教授指控方第一證人曾被處方「特敏福」及「百利通」。有研究指前者會引致兒童及青少年腦部的精神產生副作用,至於後者則會令病人昏睡,不能分辨夢境與現實,病人對時間及地點的認知亦受影響。 20.辯方第三證人指在控方第一證人的病歷內,列出早上8時醫生曾替控方第一證人「聽肺」及作詳查檢查,該紀錄亦顯示醫生有看過其肺片,其肺部是清晰,但沒有任何精神錯亂情況。 21.辯方第四證人是伊利沙伯醫院的護士長,她在工作期間和上訴人經常見面,上訴人在她眼中是斯文及害羞,她不相信上訴人會作出如本案的一些猥褻行為。 上訴理據 22.上訴理據共五點,概括而言指裁判官:
討論 23.上訴理據雖有五大點,但總結起來基本上是針對兩大方面:首方面是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藥物對控方第一證人產生的影響;次方面是裁判官在處理辨認證供時犯錯。 24.控方第一證人因發燒及皮膚敏感在9月12日傍晚前往醫院求醫,她雖因血壓低而暈倒在急症室內,但很快便甦醒。從呈堂的臨床醫療紀錄(辯方證物D2)看到,控方第一證人晚上十時許被送往病房時,她是清醒及對事物有反應的,身體狀況良好,除血壓稍低外,身體沒有大問題。9月13日早上八時許醫生替她進行的身體檢查顯示,她的一般情況穩定、清醒。同日早上九時護士的紀錄顯示,控方第一證人身體狀態穩定、清醒及認知正常。 25.換句話說,控方第一證人在9月12日晚及13日早上的精神狀態屬良好,完全沒有紀錄顯示她精神上出現問題,例如妄想(delirium)及憂慮(anxiety)等病徵。 26.余醫生雖表示控方第一證人有機會因感染可致命的流感感染及被隔離在隔離病房引起的焦慮,再加上「百利通」的副作用,會令控方第一證人記憶力受損,但從控方第一證人的實際精神狀況看,她在9月12日晚及13 日早上根本沒有任何焦慮、妄想、不清醒、記憶方面有問題;相反,病歷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在離開醫院時繼續獲醫生處方「特敏福」及「百利通」兩藥物。假若兩藥令控方第一證人產生任何不良的副作用,本席相信醫院不會繼續發放。 27.雖然余醫生及張教授講及很多「特敏福」及「百利通」的副作用,但是他們都從沒有檢查過控方第一證人。病人實際是否受此兩藥物的副作用影響,全取決於特定的事實基礎上。「百利通」是抗敏感藥,是很多可於市面購買的傷風藥成份一種,「百利通」的副作用是會令人昏睡,這並不表示每一服用「百利通」的人士均受此副作用影響。正如控方第一證人因服用非常廣泛使用的止痛退燒藥「撲熱息痛」引致敏感入院,也不表示任何服用此「撲熱息痛」的人士也對此藥敏感。 28.張教授雖講及「特敏福」可引致一些青少年腦部精神出現問題,但控方第一證人是成年女性,張教授引用的醫學文獻根本不適用。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雖表示他不排除成年人也有可能因服用「特敏福」後或會患上精神錯亂的情況,他只是將上訴人處於更有利的位置,在參考本案的實際情況後,他認為此可能性並不存在,裁判官就此方面的裁決是合理的,本席看不到有甚麼錯的地方。 29.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的證供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在被侵犯後短時間內作出投訴,她向二者投訴的內容亦相吻合。控方第一證人作出投訴乃是感到奇怪下才向控方第二證人查詢,並非突發奇想,這進一步證明控方第一證人的認知、記憶及表達能力沒有問題。 30.至於上訴人大律師指證供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未能記得在遭侵犯當天曾否有醫生替她檢查,曾否服藥等,正如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所述,因審訊距離事發時已有一段時段,她已忘記此方面的細節。控方第一證人忘記這些細節,並不表示她曾受藥物影響而記憶力受損。至於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向警員講及醫生曾替她檢查一事,本席信納這也並不表示控方第一證人記憶力有問題。視乎調查警員發問問題的重點及取向,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向警員提及實不足為奇。醫生的檢查與控方第一證人被上訴人侵犯實際上沒有直接的關係。 31.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信納首四項的上訴理據均不成立。 32.至於辨認證供方面,本案雖沒有直接的證據指上訴人便是非禮控方第一證人的護士,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清楚顯示,她在進院翌日早餐前,該男護士曾進入病房替她量度血壓、體溫、血氧量及吩咐她小心下床;午飯前,該男護士亦再次替她作上述檢查,該男護士當天曾三次進入病房替她檢查。恰巧地,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也同樣表示他在當天早上曾替控方第一證人量血壓,更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不要下床,他在當天早上第二次進入控方第一證人病房,曾替控方第一證人作同樣的檢查,他亦在稍後第三次進入病房。換句話說,就上訴人進入病房的次數,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均是異口同聲的三次。除「聽肺」外,其他的檢查細節亦相若。上訴人當天是唯一一名在該病房當值、配戴眼鏡、染有金髮、身穿綠色工作服的男護士,本席完全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如何在辨認證供上出錯。 33.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承認他當天穿著綠色的工作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亦講及該男護士進入病房時是穿著綠色的工作服的,控方第三證人雖曾目睹上訴人穿著紫色的保護衣,但這並不表示案發時上訴人正穿上這保護衣。 34.至於上訴人使用的聽筒究竟是取自工作車、護士站抑或其他地方只是枝節問題,重要性不高。另上訴人一方講及不能抹殺其他人士從病房的後樓梯進入等,本席相信亦可排除。E10病房是一隔離病房,若非熟識此病房運作的人士,要避過醫護人員的注意並不容易。除此之外,此其他人士更須熟悉控方第一證人的病情,這就難上加難。若再加上此其他人士的衣著、外型均須與上訴人吻合,這基本上已到達匪夷所思的境地。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信納其他人士進入的說法實屬一廂情願而已。 35.考慮所有的上訴理據後,本席認為定罪是穩妥的。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雷芷茗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朱滔奇律師事務所轉聘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帶領植志威大律師代表 |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