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炳坤

Case No.DCCC 944/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4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9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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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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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1年2月18日上午10時13分

出席人士: Mr. Michael Cheu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Athena K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MK Lawyers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2)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3)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法禁錮罪,一項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罪及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刑前傳召了一個背景報告、一個心理醫生報告與會採納以下的判刑起點:刑前傳召了一個背景報告、一個心理醫生報告與會採納以下的判刑起點:本席在裁決理由書中經已詳細交待事實,不會在這裏重複。

2.被告人有一次之前的刑事定罪紀錄,但經已是在1999年,而且與本案中的控罪性質並不雷同。

3.控罪一的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控罪二的最高刑罰是3年監禁,控罪三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

4.本席在判刑前傳召了一個背景報告、一個心理醫生報告及一個受害人打擊報告。在仔細閱讀報告內容後,與及考慮到心理醫生說被告人重犯的風險屬於低,但同一時間亦考慮到由於整個事情控方第一證人受到的心理傷害頗為嚴重,亦需要接受心理輔導來處理她的心理問題,本席會採納以下的判刑起點。

5.有關控罪一,本席以兩年作為判刑起點。有關控罪二9個月作為判刑起點。控罪三18個月作為判刑起點。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本席裁定控罪二中的刑期與控罪一中的刑期及控罪三中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控罪三中6個月的監禁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換句話說,總共判監2年零6個月。基於受害人在一封信件中顯示,她經已饒恕了被告人,本席會進一步將這刑期中的6個月扣減,換句話說,就着三項控罪,被告人總共被判監兩年。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