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098/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吳永恒於本年2月25日在區域法院被控一項搶劫罪名,罪行詳情指申請人在1999年9月8日,在灣仔道與何志偉(即本案之第一被告)及李偉業(即本案之第二被告)搶劫周嘉賢,劫去現金港幣60元及一張萬用戶口卡。經審訊後,申請人其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杜麗冰法官判申請人入獄40個月。申請人現申請許可上訴,要求推翻判罪及減刑。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