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樹生

Case No.HCMA 80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0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0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1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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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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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4月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4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發現場為一停車場出入口。於審訊時,控方已呈遞一些相片反映當時的路段。

3.審訊時,控方傳召控方第一證人,他當日約上午11:00時,駕駛其私家車在將軍澳南豐廣場停車場內,準備離開該停車場。當控方第一證人駛至該停車場的出入口,準備左轉駛離該停車場時,他從該停車場内的反射鏡裏,看見上訴人的車輛距離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約5米,正在從行車橋上橋的行車線上駛上該停車場出入口。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停車。當控方第一證人可以用肉眼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時,上訴人行駛於行車橋中間的位置。其後,上訴人的私家車的右車身近司機位頭車輪位置,撞上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的左邊車頭位置。意外後,上訴人停車。上訴人落車並對控方第一證人説願意賠償。控方第一證人亦落車視察,並留意到上訴人的私家車的右邊車身貼着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的左邊車頭位置。隨後,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了商討賠償並交換資料。當時雙方都沒有報警。

4.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接受了詳盡的盤問,他亦提到其私家車損毀的地方,本席不會在此敍述控方第一證人於盤問時所作的證供,因裁判法官已詳細地記載於裁斷陳述書內。

5.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對此案作出調查的警員。但是,他只憑相片去評估上訴人的私家車被撞的情況,所以,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對裁判法官判斷肇事的情況幫助不大。

6.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辯方傳召了一名汽車維修員作供。

7.辯方證人作供稱在2010年1月10日曾替上訴人修理汽車,其車牌號碼為BY877。辯方證人替上訴人的汽車維修部分包括:

(1)   辯方證人發現該輪呔有腫脹情況;

(2)   更換右“頭擔下肶的前臂”;及

(3)   車頭防撞槓右邊有些花痕。

8.代表上訴人的周律師作出結案陳詞。裁判法官處理及分析證供和證據,亦詳盡地分析了周律師陳詞中的每一點,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為可信和可靠的證人,接納他的證供,認為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低於一名合理小心謹慎的司機,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9.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周律師作出幾項上訴理由,主要圍繞事實方面。

上訴理由(一)

10.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了解控方證物P6。P6乃事發當日閉路電視錄影停車場的事項,而閉路電視有移動,有些時間拍攝到停車場出入口的情況。周律師指出P6顯示在11:06:06至11:06:45這39秒內,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只移動了3個車位距離,因此P6於11:06:45是反映碰撞後之情況。

11.裁判法官有看過錄影帶,他不是只倚賴這錄影帶去確定控方第一證人是停定,而是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他當時駛到路口,在反射鏡看見上訴人正從行車橋上駛上停車場,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將車停定在路口,然後上訴人駛達時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本席認為,只是倚賴控方證物P6是不足夠的,因閉路電視拍攝時是移動的。本席再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控方第一證人已清楚說明他是在被撞前已將私家車停定。

12.至於上訴人認為在39秒內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只駛了短路程,本席不認為此會削弱裁判法官的最後裁定接納控方第一證人他已將車停定;關於這點,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出錯。

上訴理由(二)

13.周律師投訴原審裁判法官不合理地認為上訴人在其警誡供詞P3的問答 (6) 裏稱他不肯定自己的私家車是否越線,亦不肯定控方證人的私家車是否越線,因此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是低於一名合理小心謹慎的司機。

14.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黃律師指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不小心駕駛,不是局限於上訴人於答案裏所答的問題,裁判法官是考慮了全部證據,包括控方第一人的證供,才裁定上訴人入罪。當然,裁判法官亦有考慮控方證物P3,但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只是倚賴控方證物P3判上訴人入罪。

上訴理由(三)

15.周律師投訴原審裁判法官認為辯方證人所修理車輛之車牌跟上訴人之車輛車牌相差一個英文字母,因而不考慮其證供,對上訴人不公。

16.於審訊時,辯方證人是將車牌說錯,至於是辯方證人出錯,或是他當日的確是修理一輛車牌號碼為BY877的車輛就無從稽考。正如黃律師在陳詞中指出,當時辯方律師無要求辯方證人就這方面澄清,因此,裁判法官可以認為辯方證人的證供是支持不到辯方的說法。但本席亦要提及,這位證人事發時不在現場,他只說出該車輛損毀維修的情況。所以,若裁判法官接納了辯方證人當時有檢驗到EY877,也幫不到上訴人說出當時意外發生的情況。

上訴理由(四)

17.周律師投訴原審裁判法官沒有足夠考慮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就上訴人私家車損毀情況證據之差異。

18.裁判法官已解釋,他不認為這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稱他當時只望了損毀情況一眼,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

上訴理由(五)

19.周律師投訴裁判法官沒有正確地處理控方第一證人證供與P8就兩車碰撞點的不吻合和合理疑點,以及控方第一證人碰撞前車速等問題。

20.其實,關於這點,裁判法官已處理了因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是有就這一點陳詞。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沒有理由干擾裁判法官的定罪。

21.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志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陳彭律師行轉聘周錫綸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