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垂智

Case No.HCMA 6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9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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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垂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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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4月13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4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身為駕駛的士KE1429之司機,無合理辯解,展示不符合法例規定的的士司機證。上訴人於審訊時沒有律師代表,控方傳召一名證人。當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後,裁判法官分析控方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是一宗十分簡單的案件。其實是一位警員(即控方證人)於事發時,在事發地點機場離境大堂對開之位置,穿着制服執勤,他見到上訴人所駕駛之的士,正在停下來,車內乘客與上訴人有錢銀交易落車。控方證人見到上訴人車內的士司機證是白色的,而白色的司機證是舊證,已於2010年3月1月失效(即是說在3個月前已經失效,新的司機證是淺藍色),所以控方證人便走上前,盤問上訴人是否有新的的士司機證。控方證人同意上訴人當時的司機證無列明失效日期。

3.裁判法官知道上訴人過往無定罪紀錄。

4.裁判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5.上訴人在最後陳詞時,指的士司機證無寫明到期日,他亦無被通知要換證,因此被控訴是不公平的。

6.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上訴人當時之證件無效,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7.在上訴時,上訴人自辯。他再次投訴定罪對他不公平,其實是沒有人通知他要換證件。

8.本席有一個疑問,就本案控罪控方舉證以毫無合理疑點下上訴人之的士展示不符合法例規定的的士司機證。上訴人在結案陳詞時,透露他的辯護理由是無人通知他要換此證件。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應該向上訴人指他的結案陳詞其實是幫不到他的,因為他沒有上法庭給口供講此辯護理由;如果上訴人當時上法庭給口供講此辯護理由,控方有機會舉證駁回這個講法。因此,影響這定罪究竟是否隱妥。

9.本席認為上訴人當時沒有律師代表,明顯地不明白在他選擇不作證前裁判法官跟他說過他的權利,上訴人認為不須要上庭給口供,只在結案陳詞內表達他的辯護理由已經足夠。

10.在此情況下,為了公平起見,本席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罰款。本席同意控方的看法,下令把本案發還裁判法院重審。因為本案的裁判法官已經判了上訴人罪名成立,為了公平起見,本席提議重審由另一位法官處理。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