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力恆

Case No.HCCC 3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3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力恆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5月6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Derek L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SUEN Kam-hee,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346.25克氯胺酮。

2010年8月16日下午四時許,一隊海關人員在土瓜灣道一帶執行職務,關員見被告人手持一啡色紙袋,形跡可疑,步入土瓜灣道237號益豐大廈A座地下。關員尾隨,在大廈大堂截查被告人,在啡色紙袋內發現一個電子磅和一膠袋氯胺酮。

被告人承認替「BB」送毒品,可得二三千元報酬。他當天依「BB」指示,到觀塘APM商場取得毒品後,再乘的士到益豐大廈,在該處等「BB」進一步指示時被捕。

根據海關資料,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約88,000元。

被告人剛滿18歲,未婚,有兩次犯罪紀錄。2010年11月因傷人罪判入更生中心,仍未服滿刑期。他受教育至中五,與父母和弟弟住在麗港城,他報稱是汽車維修學徒,月入$5,000。被告人宣稱沒有毒癮。

本案共涉346.25克氯胺酮,根據量刑指引(SJ v HII SIEW CHENG [2009]1 HKLRD 1),刑期應為監禁9至12年。

本席已詳細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家人和伍牧師對被告人犯案深表惋惜。他們指被告人雖然頑皮,但心地善良。不過,販運氯胺酮是嚴重罪行,案情顯示,被告人純是為錢犯案,沒有理由寬大。

雖然被告人只18歲,他應知道犯案的嚴重後果,這年齡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現在以九年零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兩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四個月。

根據《更生中心條例》第8(1)條,被告人現時的更生中心羈留令會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