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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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62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863號) 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4月15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4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所涉及的淫褻光碟一共5,632隻。上訴人被判入獄12個月。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指案發當天,警員到達案發地點,即通菜街1 字樓的單位,見到上訴人在單位內以100元7隻光碟的價錢向顧客銷售。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因失業,故售賣該些猥褻光碟,以便賺取500 元日薪的工資。在店舖內,警方檢取了控罪所指5,632隻的猥褻光碟。就猥褻的程度,因沒有變態性的行為,故裁判法官認為是中等。 3.上訴人過往有21項控罪的定罪紀錄,沒有同類案底。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代其求情指,上訴人育有一名兒子,妻子沒有工作,上訴人案發時失業,因此干犯本案。案發當天,上訴人被拘捕時,他已上工兩天。 4.裁判法官在聽取了上訴人的求情後,考慮了適當的案例及量刑原則。他考慮到本案的事實及涉案的色情光碟數目。他亦有考慮到售賣光碟的地點通菜街也可說是本案同類罪行經常發生的地區。本案的裁判法官是一位很有經驗的裁判法官,他是知道通菜街經常有本案的同類案件發生。因此,法庭必須判處一個具有阻嚇作用的刑罰。 5.裁判法官最終考慮到雖然涉案光碟的猥褻程度只是中等,但數量極多。故此,他以28個月作為判刑起點,經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後,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 6.在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的唯一上訴理由是認為他的刑罰明顯過重。他舉例指與他同時期被控同一類控罪的人士被判較輕的刑罰。因此,認為他的刑罰明顯過重。 7.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每單案件都有所不同。雖然都是同一樣控罪,但要視乎涉案光碟的數目、案件的事實及上訴人的案底。再者,在本案有另一考慮,正如裁判法官所述,通菜街經常有同類案件發生。因此,裁判法官必須考慮判具有阻嚇性的刑期。 8.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判案理由及他所考慮的案例,本席不認為本案的刑罰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慶祥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