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澤源

Case No.DCCC 1326/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2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2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澤源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1年4月21日上午10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Michael TSA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WONG Bing-yee, Beck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許澤源Matthew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0年10月7日,在香港灣仔譚臣道與柯布連道的交界處,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9.8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2.15克混合劑。

承認事實

2.於2010年10月7日約18:27時,警務人員在灣仔譚臣道與柯布連道的交界處截查被告人,及在被告人的牛仔褲右後袋搜出一個膠袋,內有七十五小包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9.8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2.15克混合劑。

3.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聲稱這些毒品為他自用。在其後的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以9,000元於廟街,向一身分不詳的男子購買這些毒品。

4.警方估計涉案毒品市值約11,372.40元。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有三十項定罪紀錄,其中十二項與危險藥物有關,包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求情理由

6.被告人今年37歲,未婚,與父母同住,曾為運輸工人,是一名癮君子。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2010年2月服刑完畢後找不到工作,在其父母開設的雜貨店幫助,賺取零用錢。被告人是一名癮君子,但正接受美沙酮治療。大律師指被告人雖然有十二項與危險藥物有關的刑事紀錄,但只有一項是販運危險藥物及發生於2006年。大律師強調涉案的危險藥物中的三分一份量為被告人所自用,要求法庭因此而採納一個較低的判刑起點,及給予被告人承認控罪的刑期寬減。被告人現在已知錯及決心改過自新。

判刑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它的本質是鼓勵人吸食毒品,增加毒品對個人、家庭及社會的禍害。

8.上訴法庭已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女王劉德明[1990] HKLR 370,如果販運的海洛英鹽酸鹽份量不超過1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本案涉及9.83克海洛英鹽酸鹽,因此判刑起點應為約四年十一個月監禁。雖然被告人有多次與危險藥物有關的定罪紀錄,但正如他的大律師所指出,只有一次為販運危險藥物及發生於2006年,本席不會因此而將判刑起點提高。

9.辯方大律師指涉案危險藥物的三分一份量為被告人所自用,就這一點,控方表示沒有爭議。雖然這是一個法庭可以將判刑起點調低的因素,但很多案例都指出,這並非是一個很強的求情理由。道理很簡單,被告人管有用作自己吸食的危險藥物,本身已經是一個罪行,而這些作為自食的危險藥物,亦有很大的潛在風險會落在其他人身上。

10.在考慮了所有的因素之後,本席採納四年三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兩年十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