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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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國泉先生承認五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葵涌念祖街AC0026號橙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JL9816的公共小巴,引致陳翠芳Wendy死亡。其餘控罪均為使用欠妥的車輛,皆違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訂立的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5(1)(b)及121(1)條。它們的罪行詳情已列在控罪書上,本席在此不再贅述,但所涉及的欠妥部分順序為涉案公共小巴的安全帶、滅火器、倒後鏡及太平門門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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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6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69號 ----------------
---------------- 判刑理由書 ---------------- 1.黎國泉先生承認五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葵涌念祖街AC0026號橙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JL9816的公共小巴,引致陳翠芳Wendy死亡。其餘控罪均為使用欠妥的車輛,皆違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訂立的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5(1)(b)及121(1)條。它們的罪行詳情已列在控罪書上,本席在此不再贅述,但所涉及的欠妥部分順序為涉案公共小巴的安全帶、滅火器、倒後鏡及太平門門鎖。 承認事實 2.於2010年5月28日大約09:05時,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JL9816的專線公共小巴(「涉案小巴」),沿葵涌念祖街上斜往祖堯邨。車上有八至十名乘客,時速約為40公里,其前面及對面行車線都沒有其他車輛,該路段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當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及能見度非常高。當涉案小巴距離一斑馬線約10米時,案中死者陳翠芳女士在涉案小巴前以正常步速,從右至左橫過斑馬線,但涉案小巴沒有減速,亦沒有響號。涉案小巴左前方撞向在斑馬線上的死者。碰撞後,涉案小巴緊急煞車,及向右方急轉後停下來。它的左邊擋風玻璃因碰撞而破裂。死者俯伏在念祖街祖堯邨行人路上,失去知覺。 3.警務人員到場調查。被告人通過呼氣酒精測試,讀數為零。他在現場向調查的警務人員指涉案小巴到達斑馬線的「之」字線時,他才發覺死者在斑馬線上,他來不及停車,而小巴左前方撞到死者。 4.在同日,被告人因危險駕駛罪被拘捕及警誡。在警誡下,被告人回答明白及保持緘默。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當時車速為每小時40至50公里,及到達斑馬線前沒有減速,一個女行人突然衝出斑馬線,在小巴前從右至左走過,距離小巴約5呎,被告人立即煞車,並轉向右方,但小巴左邊仍撞到這女行人。 5.死者在瑪嘉烈醫院急症室及深切治療部接受治療,其傷勢主要為腦部創傷、胸肺受損和頸椎受傷。雖經手術後情況曾經穩定下來,但死者於2010年7月8日因頭部受傷而死亡。 6.警方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再拘捕被告人,而被告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7.涉案小巴經檢查後,證實有以下毛病:
刑事紀錄 8.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但於2006年6月2日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9.被告人今年67歲,在澳門出生,曾受小學五年級教育,已婚,有一女及二子,皆已成年。他於1959年移居香港,於1967年取得駕駛執照,及於1970年成為小巴司機,他於1999年加入現職的小巴公司。 10.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僱主的求情信。在信中,僱主指被告人工作認真及服務態度良好,並於2002年葵青區議會舉行的模範司機選舉中,獲選為模範司機之一。大律師呈交了有關的嘉許狀。 11.大律師指出在案件中,被告人沒有工作過勞,亦沒有超速。事緣被告人的外父於2010年5月26日因病入院,被告人與他關係密切及良好,因此非常擔心及心神恍惚,未能專注駕駛而鑄成大錯。被告人的外父於2010年7月離世。大律師將被告人外父的入院賬單呈交法庭參考。 12.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案發後有輕生念頭,並且為了表示歉意,以2,000元在屯門的妙宗寺買了一個靈位,供奉本案死者。 13.大律師呈上被告人自己、家人、街坊、朋友及一些司機的求情信。被告人及其家人在信中都指被告人對事件覺得非常的難過,信中亦提及買靈位供奉死者一事。其他的信都對被告人有高度的評價。所有撰寫信件的人都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14.大律師指出控方提交予法庭的案例,律政司司長訴黃偉雄,[2011] 2 HKC 224與本案情況相似,但強調案例中的被告人是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本案的被告人在法庭坦白承認控罪。本席會稍後再處理此案例。 15.大律師指被告人及其家人誠懇地向死者的家人表示歉意。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6.坦白說,本席認為決定本案的刑罰絕非一件容易的事。在本席面前是一位已屆67歲的長者,他從事職業司機工作已經四十年,但只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紀錄,可見他絕非一個疏忽、魯莽的司機。他於2002年所獲得的葵青區議會模範司機嘉許狀,及在求情信中朋友、街坊和其他司機對他的稱許都充分支持這一點。他年紀不輕,但沒有刑事紀錄,可見他是一個奉公守法的人,但是因為他的一次過失,卻令一個只有37歲的女子喪失了性命。在考慮被告人的良好品格和背景的同時,本席絕不可以忽略一條寶貴的生命因為被告人未能專注駕駛而喪失了。 17.本席接受案發時被告人沒有超速駕駛,而明顯地,涉案小巴的欠妥之處亦與意外無關。被告人作為一個職業司機應該很明白當他駕駛的車輛接近一道斑馬線時,他應該特別小心留神,及不單避免超速,更應把車速盡量降低,因為這是最大機會有行人橫過馬路的地方,但被告人卻沒有這樣做。從發生事故的情況來考慮,被告人根本完全沒有察覺死者在橫過馬路,可見他當時完全沒有專注路面的情況,當他如夢初醒時已為時已晚,就這樣奪去了一條寶貴及年青的生命。 18.雖然當時被告人被他外父的健康狀況所困擾,但作為一個有多年經驗的職業司機,他應該知道在這情況下,他根本不適宜駕駛車輛,莫說是一輛公共車輛。被告人應該休假,及於精神狀態恢復正常後才重返工作,有必要的話,更應該尋求專業協助。本席明白被告人以他的年紀,一定很珍惜這份工作,但這絕對不能凌駕於公共安全之上。 19.控方提交了律政司司長訴黃偉雄的案例予法庭參考。在這案例中,被告人在一住宅屋邨內一條限速每小時20公里的路上,以時速25至30公里行駛。他在一斑馬線前沒有減速及停下,並把在斑馬線上橫過馬路的87歲男子撞死,及陪伴他的家庭傭工撞傷。被告人於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及被判入獄1年。在律政司司長要求覆核下,上訴法庭把刑期增加為兩年半監禁。在這案例中,上訴法庭引用多個案例去強調涉及斑馬線的危險駕駛可以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及法庭非常重視這類案件。上訴法院亦基於這一點,指案例中的罪行是屬於高刑責的一種,及4年的監禁並非一個明顯過長的刑期。當然,上訴法院最終只把刑期改為兩年半監禁,但上訴法院強調,這是法庭不太情願的做法,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基於這是一件覆核的案件。 20.本案與案例相似的地方就是有關的意外發生在斑馬線上。根據上訴法院的說法,這是高刑責的一種,這自然使到本案的情節更為嚴重。案例中的被告人提出意外發生時,他因為擔心入院留醫的外母的健康而一時分心,這與本案的情況亦非常相似,但上訴法院清楚地指出,這求情理由只帶很輕的比重。 21.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就本案的第一項控罪,採納三年九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兩年六個月。本席亦同時命令,吊銷被告人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型車輛駕駛執照的資格五年。 22.就第二項至第五項的使用欠妥車輛罪,本席判處被告人每項控罪罰款500元,即共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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