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元

Case No.HCMA 171/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7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71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7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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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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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1年4月2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4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

(一)  盜竊罪;

(二)  上訴人在他的居所外持有一枝電筒和一枝鐵銼,用作盜竊工具。

2.在裁判法院,上訴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共6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

3.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席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是作出自辯。

4.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警員。案件發生於2010年11月8日早上凌晨5時,控方第一證人和他的同僚穿着便裝巡邏,在深水埗地區看見上訴人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警員發現當時上訴人表現十分緊張,連拿着電話的手亦不停地顫震。上訴人聲稱電話是屬於他自己的。警員向上訴人進行搜身,在他的左前褲袋找到控罪書所指的兩部手提電話和三塊電池,即第一項控罪所指的物件。

5.警員查問有關的物件時,上訴人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在警員拘捕及警誡下,上訴人指:「兩部手提電話及三塊電池在幾天前,大概2010年11月5日凌晨一點幾,喺鴨寮街排檔偷嘅,諗住攞去賣,畀次機會」。

6.之後,警員向上訴人搜身,發現上訴人右後褲袋有一枝紅色電筒,右腳所穿的襪筒內有一枝鐵銼,這是第二項控罪所指的物品。在警誡下,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說:「阿sir,我太窮,冇錢,先會想偷嘢,個鐵銼係用嚟撬排檔,個電筒用嚟照住,我未偷到嘢,畀次機會」。

7.回到警署後,另一位警員會見上訴人,並錄取一份會面紀錄。

8.審訊時,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是爭議會面紀錄的自願性。上訴人否認他曾在街上向警員提及過招認。因此,裁判法官就這些特別事項作出一個特別的審訊。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有關招認是出於自願,最後接納了口供紙被呈堂,作為控方證物。

9.上訴人當時亦有上庭作證,他的辯護理由指他被捕當天是穿著拖鞋落樓,沒有穿襪,背著Gucci袋,穿著牛仔褲。袋裡有電話、電池、首飾、面膜、玉器、叉電器,電話亦有八部和十幾廿粒電池。上訴人表示部份物品是他拾的,部份是買的。上訴人又說當日他想去南昌街,打算去一處叫天光墟的地方購買平價東西,在這情況下才被警員截停。

10.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28至30段都有將上訴人的供詞叙述出來。本席在此不再作重覆。

11.裁判法官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可靠的證人。

12.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證供,不接納他的證供。他不認為上訴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31段已經解釋了為何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兩項罪都罪名成立。

13.考慮刑罰時,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過往有12項的定罪紀錄,其中三項和盜竊相同。上訴人最新的被定罪是未經授權偷運未授權物品進入監獄,被東區法院判處6個月監禁。

14.裁判法官知道了東區法院的判案後,他需要適當地索取東區法院的報告。因此,裁判法官將案件押後2個星期,等報告回來後才考慮上訴人的刑罰。

15.裁判法官亦有聽取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求情說話,知道上訴人是35歲,從事裝修、倚靠修理電話為生和每月二千元的公援。上訴人已離婚,現獨身,有一名女兒跟離婚太太居住,需要他供養。

16.裁判法官考慮到盜竊是在凌晨進行,上訴人在這情況下盜竊是屬於嚴重。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同是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是6個月。

17.由於東區法院案件和本案罪行的性質是完全不同,因此裁判法官頒令這宗案件的6個月監禁和東區法院的刑期分期執行。

18.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堅持他沒有犯案和再次否認他有認罪,上訴人主要是再次重覆他的辯護理由。

19.至於刑罰方面,上訴人表示他不明白為何被判罰當日是遲過被定罪的日期,認為這樣對他不公。本席認為上訴人最主要是希望本席判斷裁判法官是否應該將他本案的6個月監禁和在東區法院的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20.本席同意裁判法官的判決,裁判法官適當地索取東區法院案件的報告後,才作出一個刑罰的考慮。裁判法官亦適當地指出東區法院的案件和本案的罪行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沒有理由將本案的6個月監禁和東區法院案件的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所以本席不認為這個刑罰有明顯過重。

21.關於上訴人定罪的上訴理由,上訴人聲稱當時他沒有穿襪,因此沒有理由可以在他的襪裏找到一枝銼。但是最終裁判法官經過分析後,不接納他的說法,在裁判陳述書內清楚地作出了交待。

22.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定罪時有任何出錯,沒有足夠理由推翻他的定罪。

23.因此,上訴關於刑罰方面被駁回,維持原判。上訴關於定罪方面,亦是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