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立德

Case No.HCMA 180/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8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8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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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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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1年4月29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4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四名證人。

3.控方第一證人事發時在案發地點駕駛着他的私家車,車上有兩名乘客,一名坐在前排乘客位,另一名坐在後面乘客位,該道路有三條行車線,車速限制為時速80公里。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以時速大約70至80公里在左二線行駛,因前面開始多車,他便亮起右邊指揮燈轉入了左三線。不久,在左三線他的車後約10至20米有一輛私家車,這輛私家車稍後得知是上訴人所駕駛的。這輛私家車以高燈向他的車閃動,不久,後面的私家車駛前至幾乎與他的車相撞那麼近,控方第一證人維持以約80公里時速行車,後車此時收慢車速,亮起車頭高燈,不閃動,但加速駛向控方第一證人,兩車幾乎有碰撞。突然,上訴人的後車轉左,進入左二線,控方第一證人以80公里時速繼續向前駛,而上訴人之私家車進入了左二線後向前駛,當時左二線在控方第一證人前方2至3米遠有一輛貨車以約70多公里時速行走,在此2至3米之空間,上訴人在左二線突然切入左三線。當上訴人車頭切入時,控方第一證人立即煞車,由於事出突然,控方第一證人不能立刻煞停,控方第一證人左車頭與上訴人右邊車尾處有碰撞,控方第一證人車輛被撞至向右郁,控方第一證人要緊握呔盤。撞車時,控方第一證人之車速還有40公里時速,對方由左二線切入左三線時,無响咹,亦無亮着指揮燈。

4.控方第一證人撞車後,車輛停定,但上訴人無停車,繼續在左三線向前駛,控方第一證人便馬上開車,響咹及亮着死火燈追趕。跟住上訴人在撞車後行走了大約3至4個私家車位後停下來。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的車防撞欄及左邊沙板損毀,車內的乘客位有安全帶扣因拉力有損毀,而車頭水潑配件也甩脫。控方第一證人說他自己及2名乘客頸部都受傷,他亦有醫生批准病假。

5.審訊時,控方有呈遞相片證物P3,可以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損毀情況。

6.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上訴人有作出十分詳細的盤問,本席毋須在此再叙述出來,因為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4段已經清楚地記載了上訴人所盤問的說話,但是最主要,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上訴人所講的辯護版本。

7.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他的車頭被撞後不久,他曾致電上訴人,當時沒有向上訴人報價,但是上訴人最後願意給他二千元。

8.上訴人在審訊時說明二千元是屬於茶錢,是給控方第一證人作定驚之用,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他的講法。

9.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他是一名高級警員,他意外後到現場見到兩車,上訴人的車尾右側沙板有損毀,上訴人對控方第二證人說他沿快線行走,時速80公里,前面私家車LU6906阻住,閃幾吓高燈,切去中線,越過右邊LU6906,見前面中線有車,於是切出快線,因此他的右車尾撞到對方左車頭。

10.控方第二證人接受上訴人的盤問時,上訴人表示他當時沒有說過上述的一番說話,控方第二證人不同意。

11.控方第三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女朋友,她被傳召給上訴人盤問。控方第三證人指上訴人轉線時沒有亮着指揮燈,在十分夾窄的空間切線,才引致撞車。控方第三證人稱她的頸和腰部亦有扭傷。

12.控方最後傳召控方第四證人給上訴人盤問關於他和上訴人落口供時的情況,上訴人向這位證人指出,他落口供時說過本案意外沒有人受傷,但是控方第四證人卻指出當時他對上訴人說本案涉及有人受傷。

13.控方證人作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最後辯方在控方沒有反對下,辯方將兩份文件呈堂作為辯方證物D1和D2。

14.裁判法官作出他的分析以最後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按控方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這樣的駕駛態度,是明顯低於一個小心謹慎和專心的司機應有的行為,所以判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15.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投訴指控方證人說謊,他們串謀指證他。上訴人亦投訴他是被他人撞,又指控方證人稱有受傷,但為何沒有見到他們向警員說。關於這個問題,其實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一早已經有講出他有受傷,但只是不需要傳召救護車。

16.關於控方證人是否說謊,裁判法官作出分析時已經有考慮到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靠和可信。由於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支持他的裁斷。因此,裁判法官最後接納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7.上訴人的版本指控方證人說謊,他稱案情的經過不是他的車撞別人的車,而是他的車被撞。關於這個說法,由於上訴人當時沒有上庭作證,裁判法官因此沒有證據支持他的版本。

18.本席剛才指出,上訴人盤問的說話其實已經一一被控方證人否決了,因此基本上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支持上訴人所講的說話。至於上訴人指控方證人是串謀,亦沒有證據支持這個說法。

19.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