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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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9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9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875號)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4月2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4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初審及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均由李大律師代表。 2.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控辯雙方大律師均同意控方唯一針對上訴人的證據是來自控方第二證人。控方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為控方第二證人的母親。在案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發現放在家中的一些貴重物件失竊,因而報警。其後她發覺控方第二證人離家出走,在大約一個月後才回家。 3.本案純綷依賴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案發當天,上訴人與另一名男子到訪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家,當時他們有討論控方第二證人想離家出走,但需要金錢來實行計劃。控方第二證人在法庭上指上訴人提議搜她的家,看看有否貴重物品可變賣作金錢以便他們可在外租屋住。這是控方的簡略案情。 4.本席閱讀過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認為她說很多謊言。正如李大律師所指,她對警方說謊,不想透露她的男友的真名及電話。就這點,裁判法官認為這只是善意的謊言。本席不認為這是善意的謊言,因控方第二證人正誤導警方。 5.控方第二證人亦有對她母親(即控方第一證人)說謊。但最重要一點是當控方第二證人被問及關於他們盜竊她母親的貴重物品後,在外居住,究竟她有否向給她錄取口供的警員(即控方第三證人)透露他們吸食冰毒。控方第二證人堅稱她有向控方第三證人透露,但控方第三證人沒有把她的說話紀錄在其口供紙上。 6.裁判法官亦有聽取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其證供清楚地指,控方第二證人沒有說過關於吸食冰毒的問題。若控方第二證人有提及過,他是會紀錄在其口供紙上的。這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7.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29頁第2段,裁判法官就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
8.在上訴聆訊時,控辯雙方的大律師和本席均不明白裁判法官這最終定論的說法。因在裁判法官席前,兩位證人的證供已有不一致之處,而裁判法官是要在分析各證人口供時作出一個結論,究竟他接納那一位證人的證供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供。並非如他所指,詠霖的答案是“純屬可信性的問題”,因此她的答案是“最終定論”。正如李大律師指,這可反映裁判法官當時的想法,他最終接納了控方第二證人(詠霖)的證供,因他認為這是純屬可信性的問題,故此詠霖的答案是最終定論。 9.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說話令本席有疑問及令本席認為本案定罪存有疑點。鍾律師亦很公正地指,他亦認為這是上訴人最有力的上訴理由。 10.就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第32頁,他有分析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最終認為此證人是“本性不壞而且天真”。本席對裁判法官這結論有點疑問。就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她是離家出走的少女、她吸食冰毒、案發當天她亦有參與偷竊她母親的貴重物品及她對警員說謊。本席不認為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本性不壞而且天真的女孩子”。 11.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分析不合邏輯,因此定罪被撤銷,上訴得直。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朱滔奇律師事務所轉聘李祖詒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