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兆輝

Case No.HCMA 51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1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1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1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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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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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1年2月24日

裁決日期:2011年5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本案的受害人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七歲的女童,她與父母、祖父和妹妹同住。每天放學後,她會與另一名姓何的女童到上訴人家中和其他小朋友一起補習,他們分別接受兩男一女的補習老師教導,即上訴人、辯方第三證人和辯方第二證人。

3.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是就讀一年級,當天是假期。她吃完早餐後便去補習。當天上訴人是穿著花紋短褲,藍色短袖衫,拖鞋,控方第三證人記得辯方第三證人離開時關上了門,而辯方第二證人亦因為要回家而離開。

4.當其他補習學生離去後,屋內只剩下她及上訴人。上訴人把控方第三證人由梳化拉到地上,並在脫掉了面褲只着內褲的情況下,壓住控方第三證人的胃部約半分鐘,期間再無其他動作。控方第三證人指她嘗試推開上訴人的頭,頸和身體等部份,但不成功。

5.稍後,辯方第二證人回來,並推門問控方第三證人是否已完成補習可離開。上訴人便立即起來,假裝打功夫。

6.控方第三證人稱,她回家後沒有與其他人提及此事,因她怕爸爸不夠懂詠春的上訴人打。她吃了午餐後便睡覺。

7.控方第三證人在盤問下同意她最初由上訴人和辯方第二證人替她補習,其後才轉為辯方第三證人,而有一名叫Jimmy的補習老師加入後,辯方第二證人已沒有再替控方第三證人補習。在一般時間門是打開的。

8.控方第三證人亦同意可能她是記錯是否有人案發當日關門。控方第三證人指那時她正在溫書,沒有看到。

9.控方第三證人指她對6月12日上訴人舉行的燒烤會沒有印象。

10.控方第三證人承認最初她沒有向訓導主任(控方第五證人)道出上訴人的行為,因為她證實不到上訴人曾非禮她,當訓導主任問她是否有人用身體壓住她的身體時,她就答「是」。而訓導主任問她那人是否上訴人,而她亦表示「是」。

11.控方第四證人是控方第三證人的母親。她留意到控方第三證人在2009年12月前,有時躲在房內哭,而在2009年12月,她見控方第三證人與妹妹在房內下體赤祼,而控方第三證人壓在妹妹身上,於是她把事情告知訓導主任。

12.控方第五證人是學校的訓導主任。她的證供指在2009年12月15日,她曾見控方第三和第四證人。而在2010年1月,雙方亦再次見面。

13.盤問下,控方第五證人指在2009年12月15日,她打算與控方第三及第四證人商討控方第三證人在校內的盜竊聖誕樹上的飾物的行為,以及她身上發現有被打傷痕的事宜。當時控方第三證人被查問下,坦白承認錯失。但當她問及控方第三證人為何壓在妹妹身上的行為時,控方第三證人沒有回答。

14.其後,控方第五證人從第三者聽到傳聞懷疑控方第三證人受性侵犯,因此,在2010年1月4日當她問控方第三證人是不是有人曾壓在她的身上,控方第三證人點頭。控方第五證人亦問控方第三證人是不是上訴人所做的行為。控方第三證人答「是」。後來被問及在何時,控方第三證人沒有回答。控方第五證人再問,是否在暑假,控方第三證人回應「是」。

辯方案情

15.上訴人供詞指,他由1994年至1995年間己開始為學生補習。2003年,上訴人從事證劵投資行業,4時後有空,可為街坊的小朋友補習。

16.於2006年他安排其他人,包括辯方第三證人為學生補習。於2009年3月,辯方第三證人離開補習行業。2009年4月,辯方第二證人加入,當時上訴人有7名學生,4男3女,辯方第二證人負責控方第三證人及另外兩名學生,上訴人負責3名男學童。

17.於2009年6月,上訴人打算協助小朋友應付最後一次考試後便不再為他們補習。在6月12日,他舉行燒烤會,邀請小朋友及家長參加並宣佈此消息。當日,他從另一位女童得知控方第三證人被爸爸責罰,於是他會合辯方第二證人到控方第三證人家中調解,最後控方第三證人亦有出席燒烤會,之後,他們雙方便沒有特別聯絡。

18.上訴人否認曾侵犯控方第三證人。

19.辯方第二證人是上訴人的女朋友,她亦是曾替控方第三證人補習,她指補習期間,上訴人家中的大門會打開,門外是村內的主要通道,經常有人來往,她從未見過控方第三證人與上訴人獨處,她亦指從未到上訴人家中問控方第三證人是否可離開而當時門是關上的。

20.她亦指燒烤晚會那天,她與上訴人前往控方第三證人家中勸其父母讓她參與。

21.辯方第三證人已認識上訴人達6年,由2007年8月至2009年2月協助上訴人為學童補習。在最後幾個月,他曾為控方第三證人補習。

22.盤問下,他指上訴人只有一至兩次獨留為未能準時離開的學生繼續補習,但一般辯方第三證人都會等候上訴人一起離開。

裁判官的裁斷

2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69段首先處理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他說:

“法庭有機會觀察X女童在法庭及錄影會面時作供的神態,認為她是誠實的女孩子,整體證供雖然有些地方有分歧,但法庭滿意她為一位可靠的證人,就上訴人是否有侵犯她一點完整道出過程,亦努力在法庭道出真相。”

24.裁判法官亦接納其他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但不接納上訴人及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為誠實及可靠。

25.就辯方第三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指:

“至於DW3的證供是道出那時段他有補習及一般的情況。但他一早已經離開補習行列,事發當天亦不在場,因此無助上訴人是否有侵犯X一事。”(見裁斷陳述書第78段)

26.裁判法官考慮到控方第三證人證供上有前後不一致之地方,最主要是是否有人關門,而其後是否辯方第二證人曾敲門並進入房屋導致上訴人停止壓向控方第三證人這兩點。

27.裁判法官考慮後認為由始至終都堅稱上訴人有作出壓向控方第三證人行為一點,從未動搖。最後,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為可信及可靠,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28.郭資深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以下的上訴理由:

“(1) 裁判官於分析女童X(控方第三證人)之證供及裁定她為誠實及可靠之證人時錯誤考慮和/或忽視以下各點 —

(a) 事發當日誰人曾在補習社,即上訴人的居所,替眾學生補習;

(控方證物P.2A,女童X會面紀錄之謄本,記項275C至283C)及

(裁斷陳述書第38及39段)

(b) 事發後女童X在何種情況下停止到人的居所補習;

(裁斷陳述書第40、47及87段)

(c) 女童X否認曾以裸露的下身壓住同樣祼露下身的妹妹;

(裁斷陳述書第42、46及80段)

(d) 女童X在何種情況下向訓導主任(控方第五證人)透露曾遭上訴人壓著身軀。

(裁斷陳述書第42、53、80、85及86段)

(2) 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與欣欣姐姐(辯方第二證人)之證言充滿矛盾和不合情理,是過於嚴苛至不合理。

(裁斷陳述書第73至77段)

(3) 裁判官錯誤裁定良哥(辯方第三證人)之證言無助上訴人是否有侵犯女童X一事。

(裁斷陳述書第78段)

(4)  定罪並不穩妥或並不令人滿意。”

29.就上訴理由(1)郭資深大律師指控方第三證人被侵犯後向她母親(控方第四證人)說,她唔再去補習,但控方第四證人否認控方第三證人曾向她講不再到上訴人家補習或是上訴人不願再替任何人補習,才終止替控方第三證人補習。本席同意這分歧是很重要的,因這可支持控方第三證人被侵犯的證供。但裁判法官沒有就這一分歧作出適當的分析,而只是認為這分歧是沒有關鍵性。

30.值得考慮的是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是指當辯方第三證人離開時,是否關上門,只剩下她與上訴人單獨在房內,而上訴人在這段時間壓著她的身體,直至到辯方第二證人回來。裁判法官雖然在他的裁斷陳述書有考慮過控方第三證人在盤問下承認在那階段,控方第三證人已經沒有在補習社補習,因此,她可能記錯了。控方第三證人承認她可能記錯這件事,她亦在盤問下,不可以確定門是不是關上的,而本席有機會參照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的謄本,而本席對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可靠性有很大的疑問。

31.本席亦留意到控方第三證人描述上訴人當時壓在她身體上是沒有其他動作,而控方第三證人亦沒有向任何人投訴,直至到控方第四證人發現控方第三證人下身赤裸而壓向她的妺妹的身上後,帶她去見訓導主任(控方第五證人)。

32.控方第五證人證供指她第一次見控方第三及第四證人是因為控方第三證人在學校盜竊聖誕樹上的飾物及她身上被發現有被打傷的傷痕事宜,當控方第五證人問控方第三證人為甚麼及從何學得壓在妹妹身上的行為時,控方第三證人沒有作任何回答。

33.控方第五證人大約在3個星期後,再第二次約見控方第三證人。在這次見面時,控方第五證人懷疑控方第三證人受性侵犯,查問控方第三證人是不是上訴人對她這樣做,而控方第三證人想一想後,她就答「是」。

34.本席參閱全部證供及證據認為控方第三證人,這年幼的小孩子是有經過可怕的經歷,但本席認為她對上訴人的指控是有疑問的,本席亦同意郭資深大律師指當時控方第三證人是被她母親及訓導主任追問為何她向妹妹作出不雅行為,最終她被引導下,她就同意訓導主任的提議是上訴人侵犯她的。

35.本席已三番四次閱讀了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本席得出最後的意見是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令本席不安,因她的證供有以上本席所指的不一致的地方,加上她是被追問下及引導下才同意上訴人侵犯她的。

36.裁判法官在分析控方第三證人的口供時,過份依賴這女孩子的神態而忽略全面地考慮她證供上的分歧,雖然一個證人的神態是事實裁斷者可考慮的一個因素,但這不可能是一個重要的要素,因為最終一位事實裁斷者是要考慮供詞的邏輯及究竟這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的而達到結論。

37.上訴庭已經多次指出一個證人的神態是有很多因素影響的,因此法庭純粹依賴一位證人的神態是不安全的。

38.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是存有疑點,而這疑點應歸上訴人,因此,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刑罰亦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慶祥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葉律師行轉聘郭棟明資深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