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如傳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1347/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4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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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如傳 (第一被告人)
  盧兆庭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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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1年5月3日上午10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Jones TS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律師Ms HUNG Yuk-kwan,代表第一、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至[3]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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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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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承認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而第三被告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2.案情透露2010年10月3日,第一被告使用兩張假信用卡,分別在崇光百貨公司及柏寧酒店商場內購物,牽涉貨物總數大約15,500元;而第三被告則使用另一張假信用卡,於時代廣場購買了一部iPad,價值4,688元。其後,二人於同日被警方拘捕。

3.兩人雖有案底,但並冇相同犯事紀錄。

4.這類控罪性質嚴重,法庭必須考慮監禁式刑罰,而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為認罪。辯方律師亦向法庭提交了一些判刑案例,這些案例都是恰當和適用的。

5.在判刑時,法庭會考慮案件所牽涉假卡的數目、貨品的價值、行動的規模、被告的角色及辯方律師為被告的求情理由。就第一被告而言,亦會考慮總刑期的原則。

6.就第一項控罪,第一被告法庭以30個月為監禁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20個月;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亦以30個月為判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20個月,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4個月。第三項控罪,第三被告亦以30個月監禁作為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20個月。

  阮偉明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